《市场消费》

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一)

· · ·

上市企业名字: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呈与科技

股票号:688625

个股上市地点:上海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内容

名字:上海市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居所/通信地址:我国(上海市)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新杨道路1800弄1号2幢2448室

股权变化特性:股份减持

签定日期:2024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撰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定本报告已经获得必须的授权和准许,其执行亦不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章程或内部标准中的任何条文,或与之相矛盾。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相关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有着权利的股权变化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签定之日,除本报告公布的持仓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通过一切多种方式增加或减少它在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有着权利的股权。

五、此次股权变动是按照本报告所标明的信息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没有授权委托或是受权其他所有人给予未在报告列载的内容与对该报告做任何表述或是表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服务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某些和连带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释意

在报告中,否则还有另外表明,下称在报告中作进一步释意: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详细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概况

(一)基本概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负责人状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存有一致行动人联系的表明

截至本报告签定日,由于茹菲拥有科汇项目投资43.00%股权,茹菲与科汇项目投资相互之间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操纵别的上市企业5%之上发行在外面的股权状况

截至本报告签定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操纵别的上市企业5%之上发行在外面的股权。

第三节股权变动目地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股权变动目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经营需要拟通过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将其直接持有的企业无限售标准流通股本9,500,000股出售给其公司股东茹菲,总股本的7.0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来12个月加持或高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结合公司于2024年8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公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其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示序号:2024-028),科汇项目投资拟通过国有资产转让方法高管增持其直接持有的企业无限售标准流通股本9,500,000股,总股本的7.02%。此次股权变动后,科汇项目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6,950,000股,总股本的12.53%。

截至本报告公布日,除了上述并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排除不久的将来十二个月内在满足严格遵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加持或高管增持其在企业中有着权利的股份的很有可能。如果发生有关股权变动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依规立即执行准许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股权变动方法

一、此次股权变动说明

2024年7月30日,科汇投资和茹菲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国有资产转让方法高管增持其直接持有的企业无限售标准流通股本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02%。此次股权变动后,科汇项目投资持有公司16,950,000股,总股本的12.53%,详情如下:

二、此次股权变动协议主要内容

招标方(转让方):科汇项目投资

承包方(购买方):茹菲

双方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招标方把它拥有标的公司的9,500,000股股份(占标底公司股份总数的7.02%,下称“标底股权”)出让给乙方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书具体内容实际承诺如下所示:

(一)界定

除在合同中还有另外界定外,以下专业术语在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股权转让”:是手指甲方以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向乙方出让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9,500,000股股份的举动。

1.2“有关主管部门”:就是指双方签署本协定、进行股权转让及办理标底股权过户涉及到的全部政府相关部门和行政单位。

1.3“协议签订日”:就是指本协定经双方签定、盖章的日期。

1.4“出让进行日”:是手指甲方及承包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底股份过户进行备案,且承包方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确认承包方已合理合法有着标底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二)转让标的股权

2.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标准,向乙方出让其持有的标底股权,承包方允许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标准,以现金结算的形式转让标底股权。

2.2协商一致,始行协议书起效且交收结束时起,承包方即具有并要担负标底股权项下的基本权利和法律义务,招标方不会再具有和承担该等权利与义务。标底股权项下的基本权利和法律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目标企业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明确。

(三)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彼此一致同意股权转让价钱不少于转让合同签定日(当日属于非买卖日的顺延到次一买卖日)标的公司股权大宗交易价格范畴的下限,标底股权转让价钱金额为26.40元/股,此次股权转让价款总计rmb250,800,000.00元(英文大写:rmb贰亿伍仟零捌拾万有光泽)(以下称“转让价款”)。

3.2甲方可在以下第3.3条所列情况所有达到或者被承包方免除的30个工作日日内或双方别的协商一致时间内挑选以下其中一种付款方式:

(1)承包方将标底股权转让价款立即划付至招标方指定银行帐户;

(2)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许多付款方式。

3.3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要以以下各标准在支付日之前已达到为原则:

(1)彼此取得了上海交易所或其它有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权转让开具的确定文档;

(2)招标方、承包方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它有关部门(如涉及)递交满足条件的申请办理标底股份过户的申报文件,且标底股份过户早已备案至我方户下;

(3)招标方已向乙方传出对其签订的付款通知书。

3.4协商一致并确定,此次股权转让所应缴各类税金,双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类税金外,就本次股权转让及提前准备、签订及执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出现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彼此各自承担。

(四)合同违约责任

4.1本协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任一承诺或不履行本协定约定义务,造成协议书别的方损害(含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作为化解纠纷而收取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开放承担的风险或做出的赔偿)时,守约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损失赔偿的职责不会因本协议终止而免去。

4.2本协定一方对守约方的所有毁约及耽误个人行为赋予的一切包容、宽限期,或延缓履行其依据本协定享有的权利或权利,除非是法律法规另有约定,不可以视作该方并对支配权或权力舍弃,亦不得危害、危害和限制该方依据本协定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拥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者部分地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一切支配权、权利或挽救方法,不可防碍其进一步履行以上或其它权力和挽救方法。

(五)法律解释及争议解决方式

5.1本协定的签订、法律效力、表述、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法规。

5.2与本协定相关的一切异议,多方应通过沟通协商方法解决争议。多方不肯商议或在一方位别的方送到规定逐渐协商的书面形式通知后六十(60)日内未能通过商议解决争议的,凡因本协定所引起的或者与本协定相关的一切异议,均应当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诉讼。

5.3异议解决期内,各方当事人应分别再次忠诚、勤恳、尽职尽责地执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

5.4法院裁判是终结的,对双方都有约束,不能起诉。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责,除非是法院裁判另有约定。当一切异议发生的时候及其对其一切异议开展诉讼时,除异议事宜外,多方理应秉着友善的标准再次履行分别在协议书项下的别的支配权,执行分别在协议书项下的别的责任。

(六)合同的起效、变更和停止

6.1本协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盖章/签名之日创立并起效。

6.2本协定的变更或改动必须经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对该合同的一切修定没经本协定彼此书面确认并签订均属于失效。

6.3本协定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协议书彼此可再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做为本协定之配件,与本协定具有相同的法律认可。

6.4本协定的变更和调整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5没经另一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不能转让本协定项下的或全部支配权或责任。

6.6本协议规定的或者与本协定相关的一切通知或通信联系,均应使用书面通知,以专职人员寄送或者以挂号邮寄、加急快递方法寄送。如通过专职人员寄送方法送往彼此特定通信地址,应自送往当日视为送达;如通过挂号邮寄、加急快递方法寄送工作的通知,皆在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被接受、拒绝接收或因为任何理由被快递拒签之日视为送达。除非是向本协定他方另发通知尤其特定。

6.7本协定一切条款失效、不合规或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不可危害本协定其他条款继续执行和可操作。彼此必须在合法合规较大范围之内商谈相近的、体现彼此原本用意相关条款更换该等失效、不合规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条文。

6.8本协定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其他由标的公司保留用以办理有关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手续或备案应用。

6.9本协定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时候停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停止;

(2)有关法律法规的许多协议终止理由。

三、此次股权变动涉及到的上市公司股份支配权限定状况

截至本报告签定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次股权变动涉及股权不会有质押贷款、被查封或冻洁等所有支配权限制或受到限制转让状况。

四、此次国有资产转让造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有着权利的股权变化方法及时长

此次股权变动的方式为国有资产转让。这次股权转让进行日为本次国有资产转让的标底股份在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进行之日。

五、此次股权变动有待履行审批流程

此次国有资产转让有待上海交易所开展合规核实后,方可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国有资产转让过户。

第五节前6个月交易上市公司股份的现象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3月15日与崔皓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标准流通股本7,000,000股,以人民币27.00元/股价钱,出售给崔皓。具体内容详见企业2024年3月16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示序号:2024-008)。于2024年4月29日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内容详见企业2024年4月30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22)。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4月24日与茹菲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将其直接持有的企业无限售标准流通股本8,000,000股,以人民币27.60元/股价钱,出售给其公司股东茹菲。具体内容详见企业2024年4月25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其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示序号:2024-021)。于2024年5月22日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内容详见企业2024年5月23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其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2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情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此次股权变动相关信息展开了属实公布,不会有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公布而未披露的许多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簿文档

一、备查簿文档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负责人名单以及身份证明材料;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定的本报告;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簿地址

本报告及以上备查簿文档备放置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自己及其自己所代表组织服务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和连带的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公章):上海市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名):

仝佳奇

签署日期:时间日期

附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公章):上海市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名):

仝佳奇

签署日期:时间日期

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二)

上市企业名字: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呈与科技

股票号:688625

个股上市地点:上海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内容

名字:茹菲

居所/通信地址:郑州**区****路**栋楼*单位*****

股权变化特性:股权加持

签署日期:2024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撰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定本报告已经获得必须的授权和准许,其执行亦不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章程或内部标准中的任何条文,或与之相矛盾。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相关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有着权利的股权变化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签定之时,除本报告公布的持仓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通过一切多种方式增加或减少它在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有着权利的股权。

五、此次股权变动是按照本报告所标明的信息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没有授权委托或是受权其他所有人给予未在报告列载的内容与对该报告做任何表述或是表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服务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某些和连带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释意

在报告中,否则还有另外表明,下称在报告中作进一步释意: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详细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概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存有一致行动人联系的表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由于茹菲拥有科汇项目投资43.00%股权,茹菲与科汇项目投资相互之间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操纵别的上市企业5%之上发行在外面的股权状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操纵别的上市企业5%之上发行在外面的股权。

第三节股权变动目地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股权变动目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对中国资本市场中长期投资价值的关注及其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决定通过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转让9,5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总股本的7.0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久的将来12个月加持或高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结合公司于2024年8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公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其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示序号:2024-028),科汇项目投资拟通过国有资产转让方法把它直接持有的企业无限售标准流通股本9,500,000股出售给其公司股东茹菲,总股本的7.02%。此次股权变动后,茹菲立即持有公司股份1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93%。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除了上述并未实施完毕的增持计划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排除不久的将来十二个月内在满足严格遵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加持或高管增持其在企业中有着权利的股份的很有可能。如果发生有关股权变动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依规立即执行准许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股权变动方法

一、此次股权变动说明

2024年7月30日,科汇投资和茹菲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国有资产转让方法将其持有的企业无限售标准流通股本9,500,000股出售给其公司股东茹菲,总股本的7.02%。此次股权变动后,茹菲立即持有公司股份1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93%。详情如下:

二、此次股权变动协议主要内容

招标方(转让方):科汇项目投资

承包方(购买方):茹菲

双方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招标方把它拥有标的公司的9,500,000股股份(占标底公司股份总数的7.02%,下称“标底股权”)出让给乙方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书具体内容实际承诺如下所示:

(一)界定

除在合同中还有另外界定外,以下专业术语在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股权转让”:是手指甲方以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向乙方出让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9,500,000股股份的举动。

1.2“有关主管部门”:就是指双方签署本协定、进行股权转让及办理标底股权过户涉及到的全部政府相关部门和行政单位。

1.3“协议签订日”:就是指本协定经双方签定、盖章的时间。

1.4“出让进行日”:是手指甲方及承包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底股份过户进行备案,且承包方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确认承包方已合理合法有着标底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时。

(二)转让标的股权

2.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标准,向乙方出让其持有的标底股权,承包方允许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标准,以现金结算的形式转让标底股权。

2.2协商一致,始行协议书起效且交收结束时起,承包方即具有并要担负标底股权项下的基本权利和法律义务,招标方不会再具有和承担该等权利与义务。标底股权项下的基本权利和法律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目标企业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明确。

(三)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彼此一致同意股权转让价钱不少于转让合同签署日(当天属于非交易日顺延到次一交易时间)标的公司股权大宗交易价格范畴的下限,标底股权转让价钱金额为26.40元/股,此次股权转让价款总计rmb250,800,000.00元(英文大写:rmb贰亿伍仟零捌拾万有光泽)(以下称“转让价款”)。

3.2甲方可在以下第3.3条所列情况所有达到或者被承包方免除的30个工作日后或双方别的协商一致时间内挑选以下其中一种付款方式:

(1)承包方将标底股权转让价款立即划付至招标方指定银行帐户;

(2)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许多付款方式。

3.3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要以以下各标准在付款日之前已达到为原则:

(1)彼此取得了上海交易所或其它有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权转让开具的确定文档;

(2)招标方、承包方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它有关部门(如涉及)递交满足条件的申请办理标底股份过户的申报文件,且标底股份过户早已备案至我方户下;

(3)招标方已向乙方传出对其签订的付款通知书。

3.4协商一致并确定,此次股权转让所应缴各类税金,双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类税金外,就本次股权转让及提前准备、签订及执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出现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彼此各自承担。

(四)合同违约责任

4.1本协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任一承诺或不履行本协定约定义务,造成协议书别的方损害(含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作为化解纠纷而收取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开放承担的风险或做出的赔偿)时,守约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损失赔偿的职责不会因本协议终止而免去。

4.2本协定一方对守约方的所有毁约及耽误个人行为赋予的一切包容、宽限期,或延缓履行其依据本协定享有的权利或权利,除非是法律法规另有约定,不可以视作该方并对支配权或权力舍弃,亦不得危害、危害和限制该方依据本协定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拥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者部分地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一切支配权、权利或挽救方法,不可防碍其进一步履行以上或其它权力和挽救方法。

(五)法律解释及争议解决方式

5.1本协定的签订、法律效力、表述、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法规。

5.2与本协定相关的一切异议,多方应通过沟通协商方法解决争议。多方不肯商议或在一方位别的方送到规定逐渐协商的书面形式通知后六十(60)天内未能通过商议解决争议的,凡因本协定所引起的或者与本协定相关的一切异议,均应当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诉讼。

5.3异议解决期内,各方当事人应分别再次忠诚、勤恳、尽职尽责地执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

5.4法院裁判是终结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起诉。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责,除非是法院裁判另有约定。当一切异议发生的时候及其对其一切异议开展诉讼时,除异议事宜外,多方理应秉着友善的标准再次履行分别在协议书项下的别的支配权,执行分别在协议书项下的别的责任。

(六)合同的起效、变更和停止

6.1本协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盖章/签名之日创立并起效。

6.2本协定的变更或改动必须经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对该合同的一切修定没经本协定彼此书面确认并签订均属于失效。

6.3本协定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协议书彼此可再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做为本协定之配件,与本协定具有相同的法律认可。

6.4本协定的变更和调整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5没经另一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不能转让本协定项下的或全部支配权或责任。

6.6本协议规定的或者与本协定相关的一切通知或通信联系,均应使用书面通知,以专职人员寄送或者以挂号邮寄、加急快递方法寄送。如通过专职人员寄送方法送往彼此特定通信地址,应自送往当日视为送达;如通过挂号邮寄、加急快递方法寄送工作的通知,皆在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被接受、拒绝接收或因为任何理由被快递拒签之日视为送达。除非是向本协定他方另发通知尤其特定。

6.7本协定一切条款失效、不合规或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不可危害本协定其他条款继续执行和可操作。彼此必须在合法合规较大范围之内商谈相近的、体现彼此原本用意相关条款更换该等失效、不合规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条文。

6.8本协定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其他由标的公司保留用以办理有关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手续或备案应用。

6.9本协定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时候停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停止;

(2)有关法律法规的许多协议终止理由。

三、此次股权变动涉及到的上市公司股份支配权限定状况

截至本报告签定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次股权变动涉及股权不会有质押贷款、被查封或冻洁等所有支配权限制或受到限制转让状况。

四、此次国有资产转让造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有着权利的股权变化方法及时长

此次股权变动的方式为国有资产转让。这次股权转让进行日为本次国有资产转让的标底股份在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进行之日。

五、此次股权变动有待履行审批流程

此次国有资产转让有待上海交易所开展合规核实后,方可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国有资产转让过户。

第五节前6个月内交易上市公司股份的现象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4月24日与科汇项目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科汇项目投资拟通过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将其直接持有的企业无限售标准流通股本8,000,000股,以人民币27.60元/股价钱,出售给其公司股东茹菲。具体内容详见企业2024年4月25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其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示序号:2024-021)。于2024年5月22日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内容详见企业2024年5月23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其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2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情

截至本报告签定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此次股权变动相关信息展开了属实公布,不会有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公布而未披露的许多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簿文档

一、备查簿文档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定的本报告;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簿地址

本报告及以上备查簿文档备放置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和连带的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茹菲

签定日期:年月日

附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茹菲

签定日期:年月日

证券代码:688625股票简称:呈与科技公示序号:2024-028

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关持仓5%之上

公司股东与其说股东之间国有资产转让公司股权

暨股权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或“标的公司”)持仓5%以上股东上海市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科汇项目投资”或“出让方”)拟通过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将其直接持有的企业无限售标准流通股本9,500,000股出售给其公司股东茹菲(下称“购买方”),总股本的7.02%。

●此次股权变动后,科汇项目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达到16,950,000股,总股本的12.53%;茹菲立即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达到17,500,000股,总股本的12.93%。由于茹菲拥有科汇项目投资43.00%股权,茹菲与科汇项目投资相互之间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股数量及占比未发生变化,未涉及向社会高管增持。

●此次股权变动不碰触全面要约收购,此次股权变动不会造成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及相关控制权的转变。

●此次股权变动有待上海交易所合规核实后,方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国有资产转让过户,本次交易能不能最终实现尚有待观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此次股权变动基本概况

公司在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科汇项目投资工作的通知,于2024年7月30日,科汇项目投资与其说公司股东茹菲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科汇项目投资拟通过国有资产转让方法把它直接持有的企业无限售标准流通股本9,500,000股,以人民币26.40元/股价钱,出售给其公司股东茹菲。此次国有资产转让不碰触全面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产生变化。

此次股权国有资产转让前后左右,交易各方持有公司股份的如下:

注:以上数据均按四舍五入标准保存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二、买卖双方基本概况

(一)出让方的相关情况

1、公司名字:上海市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我国(上海市)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新杨道路1800弄1号2幢2448室

3、注册资金:rmb100万元整

4、法人代表:仝佳奇

5、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6、创立日期:2007年06月28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4321253A

8、业务范围:一般项目:资本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没有批准类商务信息咨询);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会议及展览策划;机械设备销售;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设备市场销售;塑胶制品市场销售;橡塑制品市场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市场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针织品市场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陶瓷艺术品及礼仪知识用具市场销售(河马牙及制品以外);电子产品批发;计算机软件及附属设备零售;日用百货商店市场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器设备市场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市场销售;包装制品及制品市场销售;化工产品销售(没有批准类化工原材料);电缆线、电缆线运营;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企业营业执照依规独立开展业务)许可经营项目:第三类三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范围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件为标准)。

9、重要股东:仝佳奇持仓47.00%,茹菲持仓43.00%。

(二)购买方基本概况

1、名字:茹菲

2、胎儿性别:女

3、国藉:中国籍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招标方(转让方):科汇项目投资

承包方(购买方):茹菲

双方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招标方把它拥有标的公司的9,500,000股股份(占标底公司股份总数的7.02%,下称“标底股权”)出让给乙方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书具体内容实际承诺如下所示:

(一)界定

1.1“股权转让”:是手指甲方以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向乙方出让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9,500,000股股份的举动。

1.2“有关主管部门”:就是指双方签署本协定、进行股权转让及办理标底股权过户涉及到的全部政府相关部门和行政单位。

1.3“协议签订日”:就是指本协定经双方签定、盖章的日期。

1.4“出让进行日”:是手指甲方及承包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底股份过户进行备案,且承包方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确认承包方已合理合法有着标底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二)转让标的股权

2.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标准,向乙方出让其持有的标底股权,承包方允许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标准,以现金结算的形式转让标底股权。

2.2协商一致,始行协议书起效且交收结束时起,承包方即具有并要担负标底股权项下的基本权利和法律义务,招标方不会再具有和承担该等权利与义务。标底股权项下的基本权利和法律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目标企业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明确。

(三)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彼此一致同意股权转让价钱不少于转让合同签定日(当日属于非买卖日的顺延到次一买卖日)标的公司股权大宗交易价格范畴的下限,标底股权转让价钱金额为26.40元/股,此次股权转让价款总计rmb250,800,000.00元(英文大写:rmb贰亿伍仟零捌拾万有光泽)(以下称“转让价款”)。

3.2甲方可在以下第3.3条所列情况所有达到或者被承包方免除的30个工作日日内或双方别的协商一致时间内挑选以下其中一种付款方式:

(1)承包方将标底股权转让价款立即划付至招标方指定银行帐户;

(2)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许多付款方式。

3.3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要以以下各标准在支付日之前已达到为原则:

(1)彼此取得了上海交易所或其它有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权转让开具的确定文档;

(2)招标方、承包方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它有关部门(如涉及)递交满足条件的申请办理标底股份过户的申报文件,且标底股份过户早已备案至我方户下;

(3)招标方已向乙方传出对其签订的付款通知书。

3.4协商一致并确定,此次股权转让所应缴各类税金,双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类税金外,就本次股权转让及提前准备、签订及执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出现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彼此各自承担。

(四)合同违约责任

4.1本协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任一承诺或不履行本协定约定义务,造成协议书别的方损害(含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作为化解纠纷而收取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开放承担的风险或做出的赔偿)时,守约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损失赔偿的职责不会因本协议终止而免去。

4.2本协定一方对守约方的所有毁约及耽误个人行为赋予的一切包容、宽限期,或延缓履行其依据本协定享有的权利或权利,除非是法律法规另有约定,不可以视作该方并对支配权或权力舍弃,亦不得危害、危害和限制该方依据本协定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拥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者部分地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一切支配权、权利或挽救方法,不可防碍其进一步履行以上或其它权力和挽救方法。

(五)法律解释及争议解决方式

5.1本协定的签订、法律效力、表述、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法规。

5.2与本协定相关的一切异议,多方应通过沟通协商方法解决争议。多方不肯商议或在一方位别的方送到规定逐渐协商的书面形式通知后六十(60)日内未能通过商议解决争议的,凡因本协定所引起的或者与本协定相关的一切异议,均应当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诉讼。

5.3异议解决期内,各方当事人应分别再次忠诚、勤恳、尽职尽责地执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

5.4法院裁判是终结的,对双方都有约束,不能起诉。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责,除非是法院裁判另有约定。当一切异议发生的时候及其对其一切异议开展诉讼时,除异议事宜外,多方理应秉着友善的标准再次履行分别在协议书项下的别的支配权,执行分别在协议书项下的别的责任。

(六)合同的起效、变更和停止

6.1本协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盖章/签名之日创立并起效。

6.2本协定的变更或改动必须经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对该合同的一切修定没经本协定彼此书面确认并签订均属于失效。

6.3本协定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协议书彼此可再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做为本协定之配件,与本协定具有相同的法律认可。

6.4本协定的变更和调整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5没经另一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不能转让本协定项下的或全部支配权或责任。

6.6本协议规定的或者与本协定相关的一切通知或通信联系,均应使用书面通知,以专职人员寄送或者以挂号邮寄、加急快递方法寄送。如通过专职人员寄送方法送往彼此特定通信地址,应自送往当日视为送达;如通过挂号邮寄、加急快递方法寄送工作的通知,皆在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被接受、拒绝接收或因为任何理由被快递拒签之日视为送达。除非是向本协定他方另发通知尤其特定。

6.7本协定一切条款失效、不合规或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不可危害本协定其他条款继续执行和可操作。彼此必须在合法合规较大范围之内商谈相近的、体现彼此原本用意相关条款更换该等失效、不合规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条文。

6.8本协定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其他由标的公司保留用以办理有关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手续或备案应用。

6.9本协定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时候停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停止;

(2)有关法律法规的许多协议终止理由。

四、中涉及后面事宜

1、这次国有资产转让股权事宜不会有违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要求。

2、此次股权变动不会造成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产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治理、公司股权结构和今后长期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3、此次国有资产转让的股权不会有被质押贷款、冻洁等权利限定状况,不会有受到限制转让情况。此次股权国有资产转让有待经上海交易所开展合规确定,并且在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国有资产转让过户登记办理手续。

4、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科汇项目投资、茹菲分别制订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详细企业同日公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5、公司将根据以上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工作进展不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呈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8月1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