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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征询建议:金融企业必须在组织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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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见闻8月16日讯,中国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询建议第四十四条拟要求,金融企业应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工作人员薪资管理模式。首席合规官工作中合格的,其全年薪资收入额原则上不低于相同条件下(同职务级别、同绩效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合规官及合规工作人员工作中合格的,其全年薪资收入额原则上不低于所属组织相同条件下(同岗位类型、同职务级别、同绩效考核结果)工作人员的平均。国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薪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规定。

金融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金融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银行业、国有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寿险公司(控投)企业、车险公司(包含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公司、汽车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组织(以下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就是指金融企业运营管理个人行为以及职工履行职责个人行为必须符合合规管理标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标准,包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监管标准,及其金融企业内部结构标准。

本办法所称合规,就是指金融企业以保证遵照合规管理标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主要目的,以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能力为出发点,以运营管理行为表现职工履行职责个人行为为主要目标,实施的包含创建合规制度、健全运作模式、培养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具有机构、有目的的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金融企业运营管理行为或者职工履行职责个人行为违背合规管理标准,导致金融企业或其职工担负刑事案件、行政部门、民事法律责任,被采取行政措施,经济损失、信誉损害以及其它负面影响的概率。

本办法所称合规单位,就是指金融企业成立的、带头担负合规责任的含有单位。金融企业设置多个岗位职责不发生冲突的单位共同负责合规责任的,应当明确合规责任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国有金融机构党委会理应充分运用示范作用,贯彻始终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将党对金融业工作的责任围绕合规整个过程。非公有制企业金融企业中机关党支部,理应落实党的政策,指导和监管金融企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双方正当权益,推动金融企业持续发展。

第五条 金融企业理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制订合规管理制度,健全合规管理管理架构,确立合规义务,促进合规文化建设,不断完善科学合理优秀、全覆盖、权责清晰、单独权威性、务实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苛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要求,将依法合规经营做为金融企业一切行动务必坚持的底线和红线。

(二)全覆盖。将合规要求围绕管理决策、实行、监管、意见反馈等全流程,遮盖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贯彻到各个部门、各部门、各个岗位及其全体人员。

(三)单独权威性。保证合规管理标准、合规对策及要求获得严格遵守,对违规操作严肃问责。保证合规单位和管理单独做好本职工作,给与必需履行职责确保。

(四)权责清晰。确立三道防线的合规框架结构,贯彻落实业务和工作部门主体责任、合规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内审部门的监督职责,保证有机化学综合、有机结合。

(五)务实高效。不断完善与本机构信贷业务和员工人数相符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对重点区域、重要工作人员和关键业务管理方法,充分利用智能化、智能化系统等方式,不断提高合规效率。

第六条 金融企业理应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建立合规管理从顶层开始做起、全体人员积极合规管理、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确立合规管理是全体人员一同的职责,构建害怕违反规定、不可以违反规定、不愿违规合规文化气氛,推动金融企业本身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督合理互动交流。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向金融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执行管控。

中银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全国自律组织(下称自律组织)按照行政许可法制订实施办法,对会员的合规管理工作执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岗位职责

第一节 股东会、高管人员

第八条 金融企业股东会(含不设董事会的监事会主席)对合规实效性担负最后义务,执行以下合规岗位职责:

(一)决议准许合规根本制度和年度合规汇报;

(二)核准辞退对存在重大违规行为、重要合规风险承担主责或是主体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核准合规管理管理部门的设定;

(四)核准聘用、辞退首席合规官,建立和首席合规官最直接的协调机制;

(五)评定合规有效性和合规文化建设水准,催促处理合规和合规文化建设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许多合规岗位职责。

股东会能够内设合规管理联合会或通过股东会下设的别的专门委员会执行合规有关岗位职责,重点对合规开展日常监督,对存在重大合规风险承担主责或是主体责任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明确提出免去提议。

第九条 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总体目标,对负责人或是主抓行业业务流程合规担负主体责任,执行以下合规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合规部门架构和职责需求,配置充裕、适度的合规工作人员,并为他们做好本职工作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资金、技术性支持和保障;

(二)组织推动负责人或是主抓领域内的合规管理制度基本建设、合规审查、合规管理自纠自查与查验、合规风险监测和监管、合规管理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发觉重要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及时上报、整顿,催促落实责任追究;

(四)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是股东会确立的别的合规岗位职责。

第十条 金融企业各个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和列入并表管理的各层次金融业分公司(以下统称下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在部门、区级机构合规总体目标,对该单位、区级组织合规担负首要责任。

第二节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必须在组织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管人员,接纳组织董事长和银行行长(经理)直接领导,向股东会承担。

金融企业理应在其设省部级(省级城市)子公司或是一级子公司开设合规官,合规官是区级组织高管人员,接纳区级组织负责人直接领导。

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取得就职资格许可。

金融控股公司不适合此条第三款的规定,其首席合规官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要求,同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由金融企业责任人、省部级(省级城市)子公司或是一级子公司责任人担任。由金融企业银行行长或是经理担任的,不会受到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是合规官的任职要求限定,不用再行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内设机构的就职资格许可。

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第十三条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可负责金融机构前台业务、会计、营运资金、内部控制审计等可能和合规存有岗位职责矛盾的单位。金融企业银行行长或是经理担任首席合规官、省部级(省级城市)子公司或是一级子公司银行行长或是经理担任合规官除外。

第十四条 首席合规官理应精通有关合规管理标准,诚信友善,了解信贷业务,具备担任合规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符合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相对应组织高管人员任职要求前提条件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教育大学本科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中八年之上且从业法律合规工作中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中八年之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中三年以上;或是从事金融工作中八年之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备出任拟任职位所需要的自觉性。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规官理应精通有关合规管理标准,诚信友善,了解信贷业务,具备担任合规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符合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相对应组织高管人员任职要求前提条件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教育大学本科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中六年之上且从业法律合规工作中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中六年之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中三年以上;或是从事金融工作中六年之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备出任拟任职位所需要的自觉性。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首席合规官对该组织以及职工的合规负专业主体责任,应当坚持技术专业、专注于的工作原则,对该组织运营管理行为表现职工履行职责违法行为的合规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以下合规岗位职责:

(一)全权负责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基本建设,并督促合规单位履职,组织推动合规管理标准在机构内严格遵守与全面落实;

(二)组织推动合规的组织建设、合规审查、网贷备案与评估、重要合规管理事故处理、合规报告、合规管理考评、整改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等,保证合规管理工作井然有序运行;

(三)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沟通交流、报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是股东会确立的别的合规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产生重大变动的,首席合规官应当立即提议股东会或者其它高管人员并安排督查相关部门,评定变化对合规产生的影响,明确提出修定、健全单位内部结构规范化的提议,催促促进有关部门立即修定。

第十八条 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合规机构对金融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关键内部结构标准、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重大决策事项开展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建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规定首席合规官对金融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或是汇报开展合规审查的,首席合规官理应组织调查,并在该申报材料或是汇报上签定合规审查建议。其他一些高管人员等,需对申报材料或是声明中客观事实与业务数据的真实性、精确性及完好性承担。

首席合规官的合规审查建议未被采纳的,金融企业应该将相关事项递交股东会(不设董事会的递交监事会主席)核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重大事情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首席合规官理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需求和金融机构内部结构标准,机构或是要求相关含有单位对机构经营管理和职工履行职责违法行为的合规进行监督检查。金融企业含有单位以及职工理应紧密配合首席合规官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首席合规官发觉金融企业以及职工存在较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股东会、老总汇报,明确提出处理决定,并落实整改。首席合规官发觉金融企业以及职工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是合规风险隐患的,理应按照组织内部结构合规程序流程,机构催促组织及时上报、解决和整改。

金融企业存在较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内设机构汇报。首席合规官发觉组织未按规定报告的内容,理应催促组织及时上报。组织不报告的内容,首席合规官理应个人名义,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内设机构汇报。

重要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安全隐患包含但是不限于:比较大金额的罚款或是收走比较大金额的非法所得;导致或者可能造成组织重要经济损失、重要信誉亏损的合规风险事情、法律法规纠纷案、涉刑案子、被国际经济组织封禁等合规风险事件等。

此条第三款所指比较大金额的罚款或是收走比较大金额的非法所得规范,依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行政处分有关规定执行。所指重要经济损失规范,就是指预估亏损超出上一年度末资本净额5%之上;或是实际损失超出上一年度末资本净额1%之上。

金融企业应当就重要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安全隐患制订内部结构优化规范,向金融业监管总局或其内设机构上报。

第二十一条 省部级(省级城市)子公司或是一级子公司合规官对区级组织以及职工的合规承担,具体岗位职责由金融企业参考首席合规官岗位职责明确。

第二十二条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立即组织处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规定调查合规事宜,关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调研,追踪、催促、评定管控建议和监管政策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各个部门、下级各部门以及职工发觉本机构重要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主动与区级组织合规部门报告。设定合规官的分支机构,由合规单位及时与区级组织合规官汇报。

首席合规官或是合规官发觉各个部门、下级各部门对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安全隐患存有谎报、少报情况的,必须在组织内部合规管理评估中,对义务机构及有关负责人执行“一票否决”,不可评优评先等,并立即促进采用内部结构责任追究对策。

第三节 合规岗位工作职责与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总公司、省部级(省级城市)子公司或是一级子公司、列入并表管理的各层次金融业分公司正常情况下理应开设单独的合规单位。

金融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组织结构和合规管理工作的需求,在别的子公司设定合规单位。不具有开设合规单位要求的别的子公司,正常情况下理应开设充足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合规管理职位。

业务流程规模不大、职工数量偏少,确不具有开设合规部门或者岗位条件的,应该由上级领导组织合规部门或者职位代为履行该分支机构的合规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合规单位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岗位职责:

(一)拟订机构合规根本制度和年度合规方案,协调工作组织各个部门和下属各部门拟订合规管理制度,并促进贯彻执行。

(二)为机构运营管理主题活动、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设计等事宜给予法律合规适用。核查组织关键内部结构标准,并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及时提出制定或修定组织内部结构规范化的提议。

(三)牵头组织执行合规审查、网贷备案、评定点评、合规风险监测和合规管理事故处理,推动合规管理标准获得严格遵守。编写本年度合规汇报。

(四)机构或者参与执行合规管理考评,机构或者参与对违反内部结构标准主体责任追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日常合规工作联络,意见反馈有关意见与建议。

(五)机构培养合规文化,进行合规培训,机构违法犯罪教育宣传,向人员提供合规咨询,促进全体人员遵循个人行为合规管理规则。

(六)股东会确立的别的岗位职责。

合规职位的实际岗位职责,由金融企业参考本办法规定明确。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下设的海外金融业子公司及境外金融业分公司,必须遵循所在国(地域)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而且开设单独的合规部门或者合乎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合规管理职位,承担依据海外业务流程、市场状况、有关司法部门管辖区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政执法环境等因素,鉴别和防范合规风险,进行日常合规管理科研工作,塑造技术专业合规管理优秀人才。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总公司合规单位向首席合规官承担,依照组织标准及首席合规官安排执行合规岗位职责;省部级(省级城市)子公司或是一级子公司合规单位向区级组织合规官承担,依照区级组织标准及合规官分配执行合规岗位职责;下级各部门合规部门或者职位逐步向有关部门合规部门或者职位承担,和接受上级领导合规部门或者职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合规部门及合规管理职位理应不同于前台业务、会计、营运资金、内审部门等可能和合规存有岗位职责矛盾的部门或者职位。合规部门及合规管理职位不可担负与合规发生冲突的许多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必须为合规单位之外的单位配备专职或是做兼职从业合规管理的人员。激励也支持金融企业创建上述人员向平级合规部门的制度。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应该将各个部门、下级各部门的合规列入统一管理体系,加强对各个部门合规管理职位、下级各部门合规管理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确立各个部门、下级各部门向组织总公司报告的内容合规事宜,对员工各部门经营管理和职工履行职责违法行为的合规开展安全检查,督查各个部门、下级各部门合规管理工作合乎合规管理标准。

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能够对合规部门或者合规管理职位推行垂管,由首席合规官综合合规管理工作人员聘用、业务指引、工作情况汇报、考核管理等事宜,并且对合规官候选人明确提出强烈推荐提议。

第三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框架结构,保证三道防线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合理执行合规岗位职责,产生合规协力。

金融机构各业务及工作部门、下级各部门执行合规的第一道防线岗位职责,担负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理应主动进行日常合规管理监管,承担此条线本行业合规管理规范化的严格遵守与全面落实,紧密配合合规部门的工作。

金融机构合规单位执行合规的第二道防线岗位职责,担负合规监管责任,应向组织各个部门和下属各部门的经营管理给予合规管理适用,机构、融洽、促进各个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金融企业内审部门执行合规的第三道防线岗位职责,担负合规监督职责,需对组织经营管理的合规进行审计,并和合规单位创建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体制。

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全体人员应遵守与其说履行职责个人行为相关的合规管理标准,积极主动鉴别、控制其履行职责违法行为的合规风险,主动配合、相互配合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进行合规,并对履行职责违法行为的合规负责任。

第三章 合规确保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必须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单位履行职责给予全面保障,授予相关负责人和单位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 金融企业必须为合规单位配置充沛的、具有与执行合规岗位职责相一致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工作人员。

合规部门应当主要是由具有法律效力或是经济发展金融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构成。在其中,第一次从业对机构关键企业决策、管理制度、合同书开展法律法规审批的工作人员,同时为组织改制重组、企业并购发售、产权转让、破产重组、调解及结算等重大事项明确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学科背景或者利用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各个部门、下级各机构应当配置与经营规模相符的合规工作人员。

合规人员可以担任与合规岗位职责不发生冲突的职位。合规管理风险防控难度较大的单位、下级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工作人员。

海外金融业子公司及境外金融业分公司,理应配置了解所属司法部门管辖区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机构保险营销的合规工作人员。合规管理风险较高的关键国家地区,理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提升职业合规工作人员等形式,有效防范解决合规风险。

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保证合规官报告的内容自觉性,推行多线报告,向首席合规官报告为主导,同时向区级组织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八条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做好本职工作必须,参与或是出席相关大会,查看、拷贝相关文件、材料。

金融企业召开董事会大会、企业决策会议等高级管理层重大会议的,理应提前告知首席合规官。

第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理应确保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单位和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依据做好本职工作必须,有权得对相关含有部门或者下级各部门进行咨询和调查取证,规定金融企业相关人员对相关事宜作出说明,向审计工作、法律援助等中介服务核实情况。

第四十条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与发展,对有关含有部门或者下级各部门明确提出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步骤、全面的提议,并督促其立即贯彻;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重要合规风险开展预警信息、提醒,并督促有关直接责任人强化管控对策。

第四十一条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依据做好本职工作必须,对于重要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安全隐患,有权得对股东会、高级管理层、有关含有单位及下属各部门明确提出处理责任追究提议,包含对相关责任人员薪资扣除提议、岗位调动提议、降权建议等,并有权催促义务机构与责任人立即贯彻落实整改工作。

第四十二条 金融企业理应确保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自觉性,确定辞退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应该具有正规依据。

正规依据包含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个人申请,或是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勒令拆换,或是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无法尽职履责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流程,干预首席合规官或是合规官依法依规做好工作。

金融机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各个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部门和本机构合规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定、阻碍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部门及合规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四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工作人员薪资管理模式。首席合规官工作中合格的,其全年薪资收入额原则上不低于相同条件下(同职务级别、同绩效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合规官及合规工作人员工作中合格的,其全年薪资收入额原则上不低于所属组织相同条件下(同岗位类型、同职务级别、同绩效考核结果)工作人员的平均。国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薪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规定。

金融企业应当制定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部门和职业合规管理管理者的考核管理制度,除组织负责人外,不得采取非主抓合规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点评、别的部门评价、以各个部门的经营业绩为基础等不益于合规管理独立性的考核机制;不可将必须各部门合力完成合规工作独立做为合规管理管理部门的考核标准。

第四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合规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将含有单位、下级各部门合规质量和效率纳入绩效考核,并把合规情况纳入对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年度综合考评。鼓励金融机构创建合规管理考评竖直管理模式。

银行需要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管理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含有单位、下级各部门、员工绩效考核、人员任用及评优评先等相关工作的关键依据。

第四十六条 金融企业理应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规划,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将合规要求和业务管控对策置入步骤,对于重要节点提升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七条 金融企业理应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严苛对违规操作等情况的责任划分和问责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改善对策,立即健全运营管理制度,评定责任追究结论。

第四十八条 金融企业理应激励员工提出改进合规的意见建议。

金融企业理应顺畅内部结构举报机制,发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或是邮箱,金融企业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范围依法处理。金融企业需对检举者的身份和检举事宜绝对保密。

第四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合规培训体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方案,加强对组织员工的培训幅度,将合规做为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初任、关键合规风险人员培训工作、新进员工必需具体内容,进一步提高员工规范意识。

第五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适用金融企业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依法开展工作中,机构领域合规培训与交流,并督促金融企业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单位和人员提供足够的履行职责确保。

第四章 监管与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 金融企业理应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内设机构申报上一年度合规汇报。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首席合规官对汇报信息真实性、精确性、完好性承担。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需对金融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把金融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做为综合性定级的关键依据。

第五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做好本职工作的需求,能够与金融机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开展监管谈话,规定金融企业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就金融企业合规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金融企业没有按照需要提供合规汇报等相关资料、材料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内设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解决。

第五十五条 金融企业存有违法行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内设机构可以采用规定金融企业开设专职的首席合规官、明确提出合规人员配置规定、上解金融企业下级义务机构合规岗位职责等形式,勒令执行整顿。金融企业逾期不完成整改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内设机构依据情节恶劣水平,采用行政处分或者其它监管方案。

第五十六条 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无法尽职履责,导致金融企业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内设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用行政处分或者其它监管方案,涉嫌犯罪的,依规移交监察机关或是公安部门。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法律依据有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没有明确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情节恶劣水平,对银行以及直接责任人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惩处警示、处理决定、十万元以下罚款;伤害金融并有社会危害性的,惩处警示、处理决定、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首席合规官或是合规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恶劣,导致金融企业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采取行政处分或者其它监管方案外,还能够依规勒令金融企业调节首席合规官或是合规官;涉嫌犯罪的,依规移交监察机关或是公安部门。

第五十九条 金融企业通过有效的合规,主动发现违规行为或是合规风险安全隐患,积极主动妥善处置,落实责任追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符合法定情况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规可以从轻、缓解解决;情节较轻并及时改正违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的,或是仅违背金融企业内部结构所规定的,不予追究义务。

针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首席合规官或是合规官、合规单位、合规工作人员已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尽职履责的,不予追究义务。

第五章 附录

第六十条 行政许可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农合行转型、农村信用社、其他国家银行支行、其他国家再保险公司子公司以及其它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金融企业依据行业特性和监管政策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 行政许可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缓冲期为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时候起一年。不符本办法规定的,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之上”“下列”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行政许可法施行前,金融企业已设定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能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各类岗位职责。上述人员调职前,不会受到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要求限定,不需重新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内设机构批准的任职要求。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以行政许可法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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