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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除外)。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为运作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12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24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本基金于2024年8月23日起开始办理赎回、转换转出,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运作期到期日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除外)。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4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C、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客户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养老金客户。如将来出现经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等经过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即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12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24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赎回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每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或E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赎回份额限制的,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每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或E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2 赎回费率
注: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5.1.2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换费用 = 转出费+补差费
(2)转出费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转出净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5)补差费 = Max{(转出净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6)转入净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7)转入份额 = 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到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5.2.2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5.2.3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的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的状态。
5.2.4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2.5 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5.2.6 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即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按照分笔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
5.2.7 基金转换业务的定价原则视转入和转出时的基金类型不同而定,并以申请受理当日(T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2.8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投资者可在基金转换后T+2日起提交转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对于有持有期限制的基金,未满足持有期要求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5.2.9 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5.2.10 如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若决定部分确认,将对基金转出和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5.2.11 各代销机构对基金转换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
1)本基金每期最低扣款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业务规定为准,各销售机构可自行设定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2)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3)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pyamc.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不适用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yamc.com)查询《鹏扬稳鑫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扬稳鑫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鹏扬稳鑫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4日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鹏扬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
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扬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扬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二、相关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六)临时报告”第26项的约定:“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截至2024年8月12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4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特此提示。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可以登录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yamc.com)或拨打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968-6688(国内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请投资者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