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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66股票简称:苏州银行公示序号:2024-050
可转债编码:127032可转债通称:苏行可转债
行内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的实际、准确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行内”)近日接到《江苏金融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批复》(苏金复﹝2024﹞313号),允许行内发售不得超过170亿元人民币的资本工具,品种为二级资本债和无固定期资本债券。
行内将严格执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有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4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66股票简称:苏州银行公示序号:2024-051
可转债编码:127032可转债通称:苏行可转债
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起诉事宜的通知
行内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准确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案子所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并未开庭审判。除本公告所提及的《民事裁定书》外,行内尚未收到有关该案别的裁判文书。
2.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银行”或“行内”)为被告之一。
3.涉案的额度:依据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非法获利显示的是981,270,983.96元(暂测算至2024年6月12日)及此案所有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表带来的影响:行内与原告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市农商银行”)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在2016年至2018年期内经苏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审、二审和重审,均支持行内所有诉请,并驳回鄂尔多斯市农商行的上诉请求及再审申请,且相关案件都已执行完。
对于本次公示的涉诉案件,行内将积极诉讼,维护保养行内合法权利。由于此次公示的涉诉案件并未开庭审判,此次起诉事宜对行内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具有不确定性,最后实际影响以判决为标准。
一、此次起诉的相关情况
行内于2024年10月12日接到内蒙古自治鄂尔多斯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三份《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鄂尔多斯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从被告人宁波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支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以上《民事裁定书》体现的相关情况如下所示:
(一)被告方
案号:(2024)内06民初70号
罪名:金融业借款纠纷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杭州市汉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汉康企业”)、季铭铭、孙占新、中航国势进出口贸易(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航国势企业”)、里都信华进出口贸易(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里都企业”)、北京中航国势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航企业”)、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下称“库车金融机构”)、宁波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支行(下称“平安银行三亚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行(下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行(下称“平安宁波分行”)、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支行(下称“兴业银行福州市支行”)、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请
1.栽定汉康公司为鄂尔多斯市农商银行偿还欠款802,163,176.7元及截止到2024年6月13日利息179,107,807.26元,和从2024年6月13日起止具体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分别由43,835,736.71元、3,093,140元、500,000元为基准,依照一年期贷款贷款基准利率(LPR)测算】;及其自2024年6月13日起止2025年9月10日3.4亿人民币债券贷款利息(息票率3.74%)和自2024年6月13日至2025年4月13日1.3亿人民币债券贷款利息(息票率4.21%),暂测算至2024年6月12日标的额总计981,270,983.96元;
2.栽定季铭铭、孙占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负债承担责任;
3.栽定中航国势企业、里都企业、北京中航企业、库车金融机构、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平安银行三亚支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平安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市支行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由被告担负此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认定
据《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阐述的“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汉康企业审签6张商业汇票,票面价值均是1亿人民币,取票日为2015年7月1日,期满日为2016年1月1日,付款方为汉康企业,收款方为中航国势企业。该6张单据先后通过中航国势企业、里都公司及北京中航企业背诵盖章,库车金融机构汇兑盖章后,平安银行三亚支行转贴现盖章。以后平安银行三亚支行又将这些商业汇票转贴现出售给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出售给平安宁波分行,平安宁波分行又出售给兴业福州市支行。平安银行三亚支行还组织联络鄂尔多斯市农商银行、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等参与以上票据的转贴现业务。
2016年1月1日,以上6亿人民币商业服务汇票到期。2016年2月5日,平安银行三亚分公司与汉康企业、北京中航企业、季铭铭、孙占新达到《还款协议》,平安银行三亚支行根据《还款协议》将汉康企业的票据兑付义务转化成普通债权,汉康企业实现了兑现责任,平安银行三亚支行失去了票据追索权,但其于2016年3月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提起诉讼苏州银行,苏州市被银行起诉鄂尔多斯市农商银行,法院判决书适用苏州银行的诉讼请求,造成鄂尔多斯市农商银行强制执行7.3亿人民币债卷。故上诉人提出诉讼,规定栽定平安银行三亚支行及汉康企业、季铭铭、孙占新及关联公司及其每家银行担负还款责任及承担责任。
二、裁定状况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案件暂未开庭审判。
三、行内别的起诉、诉讼事宜
截止到公示之日,行内(包含子公司)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起诉、诉讼事宜,大多为行内及子公司做为原告方金融业借款纠纷等,案子所涉及到的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占比比较小,该等案件得到的结果也不会对行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此次公布起诉事宜外,行内不会有并未公布的别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四、此次公示的诉讼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行内与原告鄂尔多斯市农商银行中间因所涉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所形成的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在2016年至2018年期内经苏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审、二审和重审【一断案号:(2016)苏05民初655号、(2016)苏05民初774号、(2016)苏05民初775号、(2016)苏05民初776号、(2016)苏05民初777号,二断案号:(2017)苏民终1155号、(2017)苏民终1156号、(2017)苏民终1157号、(2017)苏民终1158号、(2017)苏民终1159号,再断案号:(2018)最高法院民申173号、(2018)最高法院民申174号、(2018)最高法院民申188号、(2018)最高法院民申189号、(2018)最高法院民申190号】均支持行内所有诉请,并驳回鄂尔多斯市农商行的上诉请求及再审申请,且相关案件都已执行完。
对于本次公示的涉诉案件,行内将积极诉讼,维护保养行内合法权利。由于此次公示的涉诉案件并未开庭审判,此次起诉事宜对行内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具有不确定性,最后实际影响以判决为标准。行内将持续关注以上起诉事宜后续进度,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簿文档
1.《民事裁定书》(2024)内06民初70号;
2.《民事裁定书》(2024)内06民初70号之一;
3.《民事裁定书》(2024)内06民初70号之二。
特此公告。
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