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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17股票简称:金奥博公示序号:2024-061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准确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定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在下午14:30
(2)网上投票时长: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09:15-15:00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园区协同总部大厦33楼一号会议厅
(4)召开方法:采取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现场会议节目主持人:董事长明刚老先生
(7)召开的合法、合规: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大会参加状况
(1)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102人,意味着股权值为191,833,22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6.0599%。在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表共97人,意味着股权值为20,234,315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9131%(已去除截至除权日公司回购账户上已购买的股权总数,以下同)。
(2)现场会议参加状况: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4人,意味着股权值为119,760,905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4.9980%。
(3)网上投票状况:根据网上投票股东共98人,意味着股权值为72,072,315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0619%。
3、有关人员参加或出席状况
公司部分执行董事、监事及董事长助理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印证侓师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国枫(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印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印证,并提交了法律服务合同。
二、提案决议和表决状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决议,决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允许190,569,9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3415%;抵制1,251,57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6524%;放弃1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61%。
在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允许18,971,04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3.7568%;抵制1,251,57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1854%;放弃1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578%。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允许190,868,32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4970%;抵制947,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4938%;放弃17,6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92%。
在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允许19,269,41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5.2314%;抵制947,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4.6817%;放弃17,6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870%。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法律事务所名字:北京市国枫(深圳市)法律事务所;
2、侓师名字:熊洁、李艳;
3、总结性建议:北京市国枫(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觉得:公司本次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其此次会议的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均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企业202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市国枫(深圳市)法律事务所有关深圳金奥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金奥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