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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5月17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204,50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94,500万元,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最终担保余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2024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元”)、公元管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元”)、公元管道(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元”)向银行申请授信等相关事宜,公司与银行签署了相关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宣城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广中银保字0708号)。公司为中行宣城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公元在人民币13,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800BY24000457)。公司为宁波银行台州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公元在人民币1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与宁波银行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800BY24000456)。公司为宁波银行台州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公元在人民币4,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黄岩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黄企【保】字006号)。公司为中行黄岩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公元在人民币5,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审议额度如下: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8年11月05日
3、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光藻路20号
4、法定代表人:卢震宇
5、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6、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模具、建筑小区用塑料检查井、五金产品、普通阀门和旋塞、橡胶制品、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工业机器人、卫生陶瓷制品、卫生洁具、通用零部件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塑料制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建筑装饰材料、模具、建筑小区用塑料检查井、五金产品、阀门和旋塞、橡胶制品、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工业机器人、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染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卫生陶瓷制品、卫生洁具、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含互联网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营或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持股比例:公司持有100%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基本财务状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安徽公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元管道(天津)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公元管道(天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2月11日
3、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东街58号
4、法定代表人:卢震宇
5、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持股比例:公司持有100%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基本财务状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津公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元管道(浙江)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公元管道(浙江)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3月3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黄椒路1118号
4、法定代表人:张航媛
5、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整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持股比例:公司持有100%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基本财务状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公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广中银保字0708号)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债务人: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限: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7月07日止。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800BY24000457)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2、保证期限: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3、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800BY24000456)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公元管道(天津)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2、保证期限: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3、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黄企【保】字006号)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
债权人:公元管道(浙江)有限公司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正(¥50,000,000.00)(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期限:2024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经营业务的持续发展。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72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37,558.04万元的比例为0.51%。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194,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2,208.75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37,558.04万元的比例为4.13%。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893.3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37,558.04万元的比例为0.35%。
截至目前(含本次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214,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6,822.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37,558.04万元的比例为4.99%。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广中银保字0708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800BY24000457)
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800BY24000456)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黄企【保】字006号)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