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费》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股份继承过户的进展公告

·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非交易过户系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许刚先生逝世后的遗产继承所致,其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公司控股股东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佰集团”)股份,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股份非交易过户为许刚先生持有的部分龙佰集团股份,共计304,000,000股,已非交易过户至其女儿、龙佰集团副董事长许冉女士名下。许刚先生持有的剩余龙佰集团股份过户手续仍在办理之中。

  公司于2024年8月5日收到龙佰集团提交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非交易过户基本情况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许刚先生于2024年5月20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离世,享年61岁。

  许刚先生生前持有龙佰集团股份626,515,969股,占龙佰集团股份总额的26.25%,为龙佰集团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龙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82,210,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51%,为公司控股股东,许刚先生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的证书编号为(2024)沪静证字第1214号、2024年6月14日出具的证书编号为(2024)沪静证字第1216号《公证书》,许刚先生生前持有的龙佰集团626,515,969股股份,由其女儿许冉女士继承500,000,000股,占龙佰集团总股本的20.95%,其儿子未成年人许某某先生继承126,515,969股,占龙佰集团总股本的5.30%。鉴于未成年人许某某先生系未成年人,其母亲王霞女士系未成年人许某某先生法定监护人,故未成年人许某某先生因法定继承取得的上述龙佰集团股份所对应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会权、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身份性权利均依法由王霞女士代为行使,并登记在王霞女士名下。

  王霞女士作为未成年人许某某先生的法定监护人,将其代未成年人许某某先生行使权利的龙佰集团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身份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会权、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身份性权利全部委托许冉女士行使。委托期限至2028年10月23日(即未成年人许某某先生十八周岁生日之日止)。至此,许冉女士合计持有龙佰集团626,515,969股表决权,占龙佰集团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25%,许冉女士为龙佰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因龙佰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许冉女士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年8月5日,公司收到龙佰集团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许刚先生生前持有的304,000,000股龙佰集团股份非交易过户至许冉女士名下的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继承过户登记完成后,许冉女士直接持有龙佰集团股份304,000,000股,占龙佰集团总股本的12.74%,其中228,000,000股为高管锁定股,76,000,00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许刚先生名下仍持有龙佰集团322,515,969股无限售流通股。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非交易过户的龙佰集团304,000,000股股份为未质押股份,许刚先生名下剩余龙佰集团322,515,969股股份中有257,38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质押股份解除质押后办理继承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原实际控制人继承过户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龙佰集团股份过户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