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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设年度投资者业务自查两类自然人账户,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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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意/图虫供图 周靖宇/制图

  编辑《证券时报》 马静

  一年一度的投资者业务自查工作已经开始。

  近日,《证券时报》编辑从业内了解到,中国结算已向相关证券公司发出通知,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开展的证券投资者业务进行自查,重点关注证券账户开户、实名制实施等十大事项。例如,对于托管资产前500名、近两个月交易额前500名等自然人账户,应核实其账户实名制的使用情况。

  据了解,上述自查是每年的日常工作安排,旨在继续做好证券投资者的业务管理,证券公司需要组织专门的力量进行自查。

  根据自检要点排查问题

  根据《证券时报》编辑获得的相关通知,中国结算现组织相关证券公司对2024年证券投资者业务(包括证券账户业务和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进行自检。券商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照《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4号)、《证券账户结算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和业务通知,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开展的证券投资者业务进行自查,并于2024年12月17日前提交自查报告。

  在比较附件中,中国结算列出了制度建设和组织保障、证券账户开户和使用实名制实施、证券账户信息更新和注销业务、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管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处理、投资者教育、保护和数据存储等十个自检重点。

  中国结算提到,证券公司应根据自检要点逐项调查问题,并在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相关问题和具体情况。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准确地反映出来。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自检报告中说明整改情况和整改计划。

  同时,证券公司需要对2023年的自检报告进行比较和检查,以及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2023年中国结算市场机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检查的通知》中相关证券投资者业务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此外,为了充分了解市场需求,证券公司可以结合实际业务对中国结算的证券投资者业务提出意见或建议。

  重点关注两类自然人账户

  在上述十大重点自查事项中,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实施占据了很大的空间。根据通知,在证券账户开户环节,证券公司应检查投资者教育、风险披露和适当性管理是否做好,是否严格审查老年人在线开户意愿,百岁以上老年人账户是否仍处于活跃交易状态,是否知道老年人已经去世,但未采取技术手段限制其购买证券等交易行为。

  在使用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注意实施关键账户的实名制度。根据通知,关键账户包括大型自然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其中,检查托管资产前500名和近两个月交易前500名的自然人账户,了解账户的实际用户,核实账户实名制度的使用情况。同时,我们应该关注或回访过去一年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

  自2019年4月1日起,证券公司应检查是否每季度通过电话委托、移动应用等方式活跃个人投资者(上季度前300)和持有证券市值1000万元(上季度任何一天)个人投资者,在柜台系统记录手机号码业主信息和投资者自身身份信息验证比较。

  此外,在日常账户异常监控工作中,券商应检查是否能有效发现投资者违反实名制、贷款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

  对账户借贷和贷款负责

  上海久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峰告诉《证券时报》,加强对证券账户实名制度的管理,主要是调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资本配置等风险,以及客户交易、股票持有、仓库分配等违规行为,避免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以来,在“长牙带刺、棱角分明”的监管基调下,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他人证券账户和证券账户,并披露了许多典型案例。

  8月下旬,中国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被市场称为超级“牛散”的张建平借用了岳父德基的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最终被罚款50万元。

  9月,内蒙古证监局披露,吉林千翔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广发证券账户借给邱某杰,交易“盐湖股份”、“江苏索普”等股票,累计买入2827.58万元,累计卖出5773.82万元。最后,该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这也是第一个借入证券账户的机构罚款。邱某杰还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被罚款50万元。

  监管机构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操纵市场进行了严厉打击。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刘洪涛和卢格借用6个证券账户操纵新三板股票“腾茂科技”,最终被罚款近3.35亿元;刘洪涛被终身证券市场禁止,卢格被禁止10年。

  此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证券账户贷款进行了案例分析,提到证券账户实名系统应为开户实名系统+交易实名系统。使用非实名系统的证券账户将提高投资者的财产风险,增加执法和司法监管的难度,难以实现对金融各领域的全面和高效监管。

  北京市检验三分公司建议,作为一名普通的金融投资者,我们应该意识到借款和借款证券账户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强遵守规章制度,避免监督,如果有实际控制关系,应及时报告;另一方面,保持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借证券账户,避免行政和民事责任,避免成为犯罪活动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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