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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证券时报》 秦燕玲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险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南》(第4-6号)(以下简称《第4-6号应用指南》),明确了保险资金对未上市企业股权、房地产投资和金融产品的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第4号至第6号应用指南属于《保险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指南》的配套应用指南。2016年1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指南》和《保险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指南》(第1号至第3号)。原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指出,保险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指南采用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南+配套应用指南”的形式。
配套应用指南主要明确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包括职责分工和授权批准、投资研究和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关键环节。此前发布的“第1号-第3号应用指南”主要明确了银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基金投资领域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要求。
第4号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至少注意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和经营风险。在投资后管理方面,第4号应用指南明确了直接股权投资的多个投资后管理点,包括持续关注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根据监管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资产风险分类,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充分准备资产减值;跟踪和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等因素对投资项目经营和估值的影响。
同时,第4号应用指南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间接股权投资,跟踪和评估投资机构的履行情况,要求投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价值,实现收入最大化的目标。
原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9月就《保险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南》(第4-第6号)(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与草案相比,正式的第6号应用指南明确了适用于“金融产品”的范围,即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集合资本信托、债务转换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金融产品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资产支持计划、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
第6号应用指南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基础资产的相关交易控制机制,履行相关交易审批和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相关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保险机构不得以金融产品为渠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非法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