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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研纤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资 专用账户存放四方监管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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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16股票简称:中研股份公示序号: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欺诈阐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一、募资基本概况

2023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的批复》(证监批准﹝2023﹞1531号)(申请注册之日起为2023年7月12日),吉林中研纤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股发行30,420,000股,发行价为29.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金额为额902,257,200.00元,扣减102,543,821.47元(未税)的发行费后,募集资金净额金额为799,713,378.53元。募资已经在2023年9月15日划至企业指定账户,以上募资及时状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检审,并且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海康验字【2023】00054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具体情况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需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对本次募集资金采用专用账户存储系统规章制度,新开设如下所示募集资金专户,用以此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储放、管理和使用。公司本次开办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2024年8月6日,企业、中研复材(上海市)高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签定金融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情况协议书与上海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会有重要差别。

三、募资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企业(下称“招标方一”)、中研复材(上海市)高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招标方二”)、我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支行(下称“承包方”)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方”)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为加强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招标方一、招标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招标方二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账户为439087316725,截止到2024年8月6日,专用账户余额为0万余元。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二上海市碳纤维材料聚醚醚酮复合材质研发基地工程等募资资金投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招标方二以存款单方法储存的募资/万余元(如有),银行开户日期是/年/月/日,时限/月。招标方二服务承诺以上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到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或以存款单方法续存,并告知丙方。招标方二存款单不可质押贷款。

2、招标方一、招标方二、承包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3、丙方做为招标方一的承销商/税务顾问,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服务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一制订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应用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丙方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和承包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最少半年对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募集资金的储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要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状况。

4、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者谢英成、朱元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打印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者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5、承包方分月(每个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示真正、精确、完备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赠给丙方。

6、招标方二1次或是12个月以内总计从专用账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招标方二理应及时联系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7、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者。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三条的需求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者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主办者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8、承包方总计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二出示银行对账单,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查看、调研专用账户材料情况的,招标方一、招标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觉招标方一、招标方二、承包方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材料。

10、本协定自招标方一、招标方二、承包方、丙方四方法人代表/主办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的时候起无效。

11、以上协议书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结束的,招标方应当在协议终止的时候起一个月内和相关被告方签署一个新的协议书并立即公示。

12、本协定一式捌份,招标方一、招标方二、承包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交易所、证监会吉林省监管局各上报壹份,其他留招标方一、招标方二预留。

13、招标方一、招标方二、承包方、丙方四方的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吉林中研纤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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