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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近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了行政处罚决定。刘、娄因操纵新三板股票“腾茂科技”被中国证监会罚没3.3亿元。笔者认为,新三板市场操纵案不仅具有市场操纵的共同特点,而且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经调查,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以下简称操纵期),刘某、娄某实际控制了“娄某”、“孙某强”等6个证券账户交易“腾茂科技”。两人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腾茂科技”的股价和交易量,利用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腾茂科技”。2023年6月19日,账户集团通过大宗交易购买500万股。6月29日至7月3日,账户集团通过高价相关交易提高股价。账户集团从7月4日至9月28日累计销售额为1.22亿元。操纵结束后,持有702股余股,利润8367万元。
新三板原精选层上市公司全部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后,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仍是国家证券场所,两级股票交易均不连续竞价。根据新三板交易规则,创新层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为9:30起(含9:30)集中匹配每10分钟接受的交易申报;基础竞价股只能在9:30、10:30、11:30、14:00、15:集中匹配00。
新三板创新层交易“腾茂科技”,股价走势图也具有脉冲特征。在操纵拉升阶段,本案成交量实际上非常小。去年6月30日,腾茂科技全天只有两笔交易,共2手,成交金额2884元,股价上涨41.48%;7月3日交易8手,交易金额20568元,股价再次上涨53.6%。7月4日,交易突然扩大到4577万元,股价下跌11.71%,表明许多投资者开始跟随买入,这已成为出货阶段的开始。之后,虽然股价偶尔上涨到40元以上,但高交易量只有一两只手,投资者很难以高价出售盈利机会。
新三板的市场流动性较弱,加上其独特的交易机制,使得新三板的操纵案例发生,庄家的一举一动都像放在放大镜下,非常明显,市场操纵行为也显示出一些独特的特点。例如,很少有交易量可以大幅上升或压制。深层次的原因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挂单也很少。与沪深北三家交易所的每只股票不同,投资者可能在挂单等待交易。新三板的一些股票没有买卖双方设防挂单。经销商打算提前支付极高和极低的费用。通过倒置和敲击,少量股票可以突破股价的压力和阻力。
在这种情况下,证券监管部门对庄家没有一罚三,投资者的索赔当然让市场更加关注。调查市场操纵民事赔偿的难点,包括如何确定操纵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定利益受害者。从庄家出货阶段到现在,股票交易量只有1.48亿元,其中庄家卖出1.22亿元。也就是说,市场操纵的受害者接手后,由于市场流动性薄弱,基本没有换手给别人,风险难以转移。从某种角度来说,也说明市场操纵的利益受害者相对固定,容易确认;同时,新三板市场相对简单。市场操纵与投资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比较容易确认,投资者的损失很难归因于其他因素。上述新三板市场操纵案的独特特征,应成为实施市场操纵民事赔偿的有利因素。
此前,《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规定,受害投资者可以要求对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支付的罚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新三板市场操纵案中的施害者和受害者一目了然,民事责任确切,有理由率先适用《条例》中的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很容易识别庄家在新三板的股票操纵行为。可以说和尚头上的虱子很明显。借助证券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和行政罚款的落实,可以帮助投资者收回市场操纵损失,增强投资者对新三板市场的信心,形成良性发展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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