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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上市类型为首次限售股;股票认购方式为线下,上市股票数量为3,491,228股。
● 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491、228股。
● 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3年6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新宇人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准》(证监会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深圳市新宇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宇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438、597股,2023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73、315、791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97、754、388股,其中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78、232、067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0.03%,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19、52、321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9.9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人数为4人,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同创运同享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同创”)、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同创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郑州同创”)、宁波同创伟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同普愿景风险投资合伙(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普愿景”)、深圳时代伯乐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冠达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冠达伯乐”)自取得公司股份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12月28日)之日起36个月(以后为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总数为3、491、22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5714%。
目前上述限售期即将到期,这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12月30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形成以来,公司未因利润分配和公积金增加而改变股本数量。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相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新宇人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深圳市新宇人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书》,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股东持股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限售股东郑州同创、苏州同创、同普愿景承诺:
(1)自企业取得公司股份并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和/或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后为准),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在2022年12月28日后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企业不需要遵守企业取得公司股份并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或/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因公司股权分配而变更公司股份的,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企业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前提下,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告,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企业持有的信宇人股份的锁定和减持另有要求的,企业将按照这些要求执行。
(4)在持股期间,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或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发行人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收入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企业应当在收入取得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的账户。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限售股东冠达伯乐的承诺:
(1)自企业取得公司股份并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和/或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后为准),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股权分配而变更公司股份的,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企业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前提下,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告,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企业持有的信宇人股份的锁定和减持另有要求的,企业将按照这些要求执行。
(4)在持股期间,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或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发行人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收入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企业应当在收入取得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的账户。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上述承诺外,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申请终止股份限制的股东应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不存在影响限制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限售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或安排;限售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和股东的承诺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见发布之日,信宇人关于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信宇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491、22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571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自郑州同创、苏州同创、同普愿景、冠达伯乐取得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12月28日)之日起36个月(以哪个晚为准)。
(二)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一致,均为四舍五入。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表:
六、网上公告附件
1、《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宇人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宇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