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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证券时报》 秦燕玲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消费金融公司评级要素;同时,重组、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的消费金融公司可直接列为S级。
今年4月,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相关监管评级应符合最新的监管要求。
本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修订: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实际发展。
首先,合理调整评级要素。增加“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评价。分别设置了“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技术管理”七个评级维度、15%、25%、10%、10%、15%、评级粒度提高10%的分值权重。
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等级设置。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分为A级。、B级别,评级结果值越大,风险程度越高。新增S级,即重组、接管、市场退出等消费金融公司,经确认后可直接列为S级。
第三,明确分类监督的原则和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制定和调整监管计划、分配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类监管的审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