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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诗梦
上个月,我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一件贵重物品,并未参与保价。但因为快递员打包不专业、运输碰撞挤压,导致物品到货后出现变形,为此我找到快递公司,投诉并提出赔偿诉求。但毫无疑问,快递公司拒绝了我要求的赔付金额,并表示因为货物没有参与保价,所以没法按照我提出的价值损失给予赔付,最多只能按照普通运费1—9倍进行理赔。对此,我感到十分诧异,一直思考保价条款是消费者陷阱,还是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二次保护?
首先,从公司角度分析,保价条款的存在其实增加了一个额外的保险服务,对于在寄送货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通过保价的方式减轻经济损失。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本身就是一种额外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公司来说,消费者购买保价是一种财务管理手段。可以确保公司在风险事件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经济不稳定性中提高财务稳定性。
其次,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了保价服务相当于把风险转移与分散到了快递公司身上,通过理赔金的方式来确保其中可能遇到的经济损失,这样看来保价条款好像是能够给消费者在寄送昂贵物品时带来很好的保障与风险转移。
这就是所谓的保险经济学的体现。原则上来说,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是快递公司将保险经济学利用在其快递运输服务上。对于消费者来说,快递公司抓住了消费者的风险厌恶情绪,不愿意承担其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而增加保价服务,风险就被两者共担了,减少了消费者对于预期风险的压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方式可以改善社会整体的效用水平,特别是对公司来说,可以达到风险分摊的帕累托最优。
从经济角度来说,快递公司设置保价条款的原因是想由消费者支付额外服务费,进而降低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损失成本和责任。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消费者在支付保价费用相当于重复支付运输服务费,也就是快递公司以保价之名加收了一道增值服务,但并不会摒弃原来消费者支付了快递运输费的服务责任。
不过,这其中存在一个悖论。理论上,快递公司作为运输服务方,消费者在支付快递费时已经支付了运输责任费用,所以在一切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快递公司应该承担其责任。无论是否保价,责任是无法规避的。既然责任无法规避,那么保价条款是否就不会影响货物的赔偿。但有些快递公司依旧会以没有保价为由,提出只能按照运费的倍数进行赔偿,设置金额上限。
原则上,无论是否保价,快递物品的损失应按照实际物品价值的损失评估,而非运费。但保价条款的存在让许多消费者无法通过申诉去获得合理赔偿权益。这种经济利益冲突和矛盾在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中经常出现,对于社会整体效用来说,保价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均衡作用,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强制保价只是在降低消费者效用去提高公司经济效能而已。
所以,保价条款是否为消费者陷阱无法定夺,但在盈利与管理服务之间,快递公司需要慎重考虑与消费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作者系证券时报版权管理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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