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费》

关于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并调整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等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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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丰玉”)新增E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和《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E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丰玉新增E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E类基金份额代码:022118),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增加E类基金份额后,鹏华丰玉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及基金代码不变。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E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鹏华丰玉E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小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0.10%的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鹏华丰玉的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丰玉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与鹏华丰玉现有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一致。自2024年9月2日起,鹏华丰玉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由1元调高至100万元,各销售机构对鹏华丰玉C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鹏华丰玉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丰玉增加E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鹏华丰玉增设E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24年9月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鹏华丰玉增加E类基金份额及调整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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