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费》

重庆市四方新材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总计起诉、诉讼事宜的通知

· · ·

证券代码:605122股票简称:四方新材公示序号:2024-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某些及连带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上诉人

●非法获利:此次案件本金总金额305.12万余元;自上次总计起诉、诉讼事宜截至日2024年1月31日起止2024年10月10日,重庆市四方新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新增加别的起诉、诉讼的总数为70个,涉及到本钱总金额222,006,756.15元(含此次起诉)。

●对企业损益表产生的影响:此次公布的案件处在立案受理环节,并未开庭审判或裁定,而且此次公示中常涉及到起诉、诉讼事宜存有并未案件审理、协商、裁定与执行等状况,目前暂无法分辨有关起诉、诉讼事宜对企业今天或过后盈利的具体影响状况。企业将密切关注有关案件的工作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此次公布案件的相关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市鑫科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鑫科新材”)因买卖合同纠纷事宜于2024年6月24日向重庆钢花路29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下称“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提起诉讼,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0日审理该案件,鑫科新材于近日接到此次诉讼《受理案件通知书》。

此次案件的原告为鑫科新材,委托代理人为谭鑫、骆蓉蓉;被告人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城市建筑工程子公司(下称“中冶建工城市建设子公司”)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冶建工”),暂时没有委托代理人。

二、此次公布案件这一事实、要求等状况

(一)事实认定

鑫科新材与中冶建工城市建设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签署《商品混凝土材料采购合同》(下称“合同书”),承诺鑫科新材向承建建筑项目供货混疑土,并确定了钱款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鑫科新材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为中冶建工城市建设子公司供给的混疑土钱款总金额为7,903,891.92元。

到目前为止,中冶建工城市建设子公司付款鑫科新材4,852,694.32元,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剩下钱款3,051,197.6元,经鑫科新材数次催款后仍然无法收回上述情况剩下钱款。

(二)诉请

鑫科新材依据上述事实认定,将中冶建工城市建设子公司以及公司总部一同列入被告人,诉请为:

1、要求判令被告连同三方支付平台钱款3,051,197.6元;

2、要求判令被告连同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占用费损害24,307.87元;

3、该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担负(包含但是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护担保费用)。

之上三项诉请暂合计为3,075,505.47元。

因本案子目前正处立案受理环节,未有论文答辩、上诉或反请求的现象。

三、别的未披露的诉讼、诉讼事宜

自上次公布的总计起诉、诉讼事项截至日2024年1月31日起止2024年10月10日,企业新增加别的起诉、诉讼事宜70个,涉及到本钱额度222,006,756.15元,占公司总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10.02%。上述情况起诉、诉讼事宜中,企业诉讼主体大多为上诉人,案子涉及到的事宜大多为买卖合同纠纷,详情如下:

(一)起诉、诉讼总体情况

企业:元,货币:rmb

(二)起诉、仲裁案件状况

企业:元,货币:rmb

四、此次公示的诉讼、诉讼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等的影响

由于此次公布的案子处在立案受理环节,并未开庭审判或裁定,而且此次公示中常涉及到起诉、诉讼事宜存有并未案件审理、协商、裁定与执行等状况,目前暂无法分辨有关起诉、诉讼事宜对企业今天或过后盈利的具体影响状况。

企业将密切关注有关案件的工作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着并未公布的别的起诉、诉讼事宜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除了上述近十二个月的总计起诉、诉讼事宜以外,公司不存在别的并未公布的别的起诉、诉讼事宜。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四方新材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4年10月15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