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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35股票简称:华塑股份公示序号:2024-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安徽省华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4年9月13日公布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57)。企业聘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出任此次向特定对象发售A股个股的承销商,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售A股个股的证券承销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将承揽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相关不断督导职责。
由于企业承销商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和承销商光大证券及其储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再次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资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0月18日以证监发售字[2021]3335号文《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审批,公司在2021年11月向社会公布发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38,599.00亿港元,每一股股价为3.94元,募集资金总额金额为152,080.06万余元,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发行费11,888.06万元后,具体募资总金额140,192.00万余元。该募资已经在2021年11月到帐。以上资产到帐状况业经容诚会计师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292号《验资报告》认证。企业对募资实施了专用账户存储系统。
二、募资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的储放状况
(一)《三方协议》签署状况
由于原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元证券”)未完成持续督导全部由光大证券承揽,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募资管理方法,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和承销商光大证券及其储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再次签署了《三方协议》,以上监管协议与上海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会有重要差别。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储存状况
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企业募集资金专户的募资储放如下:
注:以上数据信息末尾数差别系四舍五入而致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企业(下称“招标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融机构(下称“承包方”)与光大证券(下称“丙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为加强招标方募资管理方法,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招标方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2*300MW热电厂发电机组环保节能提质增效综合改造新项目/年产值20万吨级固碱及氢氧化钠深加工项目及29.99984MW光伏发电系统/年产值6万吨级三氯氢硅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二)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做为甲方承销商,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募资管理方法事宜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丙方有权利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对招标方现场勘察时要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状况。
(四)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冯浩、陆东邻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复制招标方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五)承包方分月(每个月5日前)向甲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并密送丙方。承包方应当保证银行对账单内容真实、精确、详细。
(六)招标方1次或是12个月总计从专用账户中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的20%的,招标方、承包方应当立即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七)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八)承包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丙方出示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告专用账户超大金额取出状况,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招标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前提下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觉招标方、承包方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材料。
(十)本协定自甲、乙、丙三方法人代表(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的时候起无效。
特此公告。
安徽省华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