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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股票简称:F日股份公告号:2024-060
债券代码:128087债券简称:福日可转债
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赎回价格为101.74元/张(含息税)
2、2024年11月13日,“富日可转债”赎回条件满足日期
3、停止交易日:2024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4日
4、赎回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
5、2024年12月5日,“孚日转债”停止转股日期
6、2024年12月5日,“富日转债”赎回日
7、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2024年12月10日
8、2024年12月12日,投资者赎回到账日:
9、赎回类别:全部赎回
10、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可转换债券简称:Z日可转换债券
11、风险提示:根据安排,截至2024年12月4日收盘后未转股的“富日转债”将被迫赎回,特别提醒“富日转债”持有人在限期内注意转股。赎回完成后,“富日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如果持有人持有的“富日转债”被质押或冻结,建议在停止交易和转股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因无法转股而赎回。由于“富日可转换债券”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差异较大,特别提醒持有人在限期内注意股票转换。如果投资者未能及时转换股票,他们可能会面临损失。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赎回概述
1、触发赎回情况
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13日,公司a股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88元/股)的130%(即5.044元/股),触发了《富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富日可转换债券”的议案》,决定行使“富日可转换债券”的有条件赎回权。
2、赎回条款
在转让期内,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债券面值和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决定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让的可转换债券:
①在转股期间,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得低于当期转股价的130%(含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换债券当年的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从上一个付息日到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
如果在上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股票转换价格调整,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股票转换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股票转换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实施赎回安排
1、赎回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赎回价格为101.74元/张(含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100元/张
i:指可转债当年的票面利率:1.80%;
t: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2023年12月18日)到本计息年赎回日(2024年12月5日)止息的实际日历天数为353天(计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IA=B×i×t/365=100×1.80%×353/365=1.74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1.74=101.74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批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扣缴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
2、赎回对象
所有“福日转债”持有人在赎回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收盘后登记。
3、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赎回日前的每个交易日披露赎回提示公告,并通知“富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赎回的相关事项。
(2)“富日转债”自2024年12月2日起停止交易;自2024年12月5日起,“富日转债”停止转股。
(3)2024年12月5日为“富日可转换债券”赎回日。截至赎回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注册的“富日可转换债券”。提前赎回完成后,“富日可转换债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
(4)2024年12月10日为发行人资金到达日,2024年12月12日为赎回款到达“富日可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富日可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证券公司直接转入“富日可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
(5)公司将在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换债券退市公告。
4、其他事宜
咨询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36-2308043
三、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1、“福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办理股份转换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债券的证券公司申报股份转换。具体股份转换操作建议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2、“富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的股份必须是整数股。公司将在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支付可转换债券余额和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核查意见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日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