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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2证券简称:浙江龙胜公告号:2024-047号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料”)和浙江宏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安”)。
●担保金额及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浙江宏盛提供最高担保,担保最高债权为主债权本金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染色提供最高担保,担保最高债权为主债权本金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宏安提供最高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5万元。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实际为浙江宏盛提供担保余额19.27亿元,为浙江染色提供担保余额26.91亿元,为浙江宏安提供担保余额0元,上述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范围内。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公司没有逾期担保。
●特殊风险提示:浙江鸿安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5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两份最高担保合同,保证全资子公司浙江宏盛融资信贷,保证主债权本金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保证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信贷,保证主债权本金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
2024年12月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最高担保合同,保证全资子公司浙江宏安融资信贷,最高本金限额为5000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19.27亿元,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26.91亿元,为浙江鸿安提供担保余额0元。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是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纬三路,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化工产品);销售化工产品(不含许可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产品销售(除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外,应当凭营业执照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浙江鸿盛近年来的财务数据如下:
货币:人民币单位:万元:
(二)浙江龙胜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制造专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专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产品(不含许可化工产品);销售化工产品(不含许可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外,应当凭营业执照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该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近年来,浙江染化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货币:人民币单位:万元:
(三)浙江鸿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景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化工产品);销售化工产品(不含许可化工产品);染料制造;染料销售;销售专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外,依法凭营业执照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浙江鸿安近年来的财务数据如下:
货币:人民币单位:万元:
注:上述担保对象,如有子公司,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浙江鸿盛最高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担保人:浙江龙盛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2、主债务人:浙江宏盛化工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合同
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根据合同获得债权人地位,作为信用人)和主债务人已或即将签订的编号为0973957的综合信用合同(包括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信用合同下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债权确定期)为本合同所述信用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即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4日,以主合同为准。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按主合同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2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主合同或者其任何部分被解除、撤销或者终止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内。
5、担保责任:担保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连带责任担保。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为主合同下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浙江染化最高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担保人:浙江龙盛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2、主债务人:浙江龙胜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合同
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根据合同获得债权人地位,作为信用人)和主债务人已或即将签订的编号为0973950的综合信用合同(包括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信用合同下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债权确定期)为本合同所述信用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即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4日,以主合同为准。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按主合同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3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主合同或者其任何部分被解除、撤销或者终止的,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内。
5、担保责任:担保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连带责任担保。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为主合同下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浙江鸿安最高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担保人:浙江龙盛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要债权:自2024年11月22日至2027年11月22日(包括开始日和到期日)起,在人民币5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工行根据与浙江鸿安签订的本外币贷款合同、外汇转让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外汇结算协议等金融衍生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金、银、铂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对浙江鸿安享有的债权,无论债权在上述期限届满时是否已到期。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4、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和贵金属租赁合同约定的人民币余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及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出费、汇率损失(汇率变更造成的相关损失)、贵金属价格变动造成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自独立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是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目前,上述公司经营正常。其中,浙江宏安早期处于新产品研发投资期,尚未产生收入。预计明年将实现盈亏平衡。因此,上述公司的担保风险是可控的。公司董事会已仔细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符合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2024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下属子公司担保金额的议案》,同意本议案9张票,反对0张票,弃权0张票。详见公司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公告。
六、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保,总余额93.80亿元,占2023年底母公司净资产的28.47%。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十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