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费》

盈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盈峰转债”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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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67公告号:2024-065号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222元/张(含息、税)

  2、转售条件触发日期:2024年12月13日

  3、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5日

  4、2024年12月30日,发行人资金到账日:

  5、转售日:2024年12月31日

  6、2025年1月2日,投资者回售到账日:

  7、回售申报期间,“盈峰转债”将暂停转股

  8、此次转售不是强制性的,也不会改变募集项目的转售,“盈峰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转售。

  9、在“盈峰可转换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盈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盈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如果“盈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公司当时公布的回售申报期内第一次满足回售条件并未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盈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盈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价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13日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盈丰可转换债券”7.86元/股。%(即5.50元/股),“盈峰可转换债券”处于最后两个利息计算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盈峰可转换债券”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盈峰可转换债券”回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概述

  1、有条件的回售条款和生效原因

  根据《募集说明书》,“盈峰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利息计算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换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债券面值和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公司。

  如果转换价格在上述交易日内因转换股票股利、转换股本和发行新股(不包括因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而增加的股本)、调整配股和发行现金股利的情况,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股票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股票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股票价格下跌,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必须从股票价格调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利息计算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按照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当时公布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利息计算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额;

  i:指当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

  t: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0%(盈峰转债第五计息年,即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3日的票面利率),t=45天(即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19日,算头不算尾,2024年12月19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45/365=0.22元/张

  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22元/张(含息、税),由上可获得的“盈峰转债”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盈峰可转换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支付发行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回售可为100.178元/张;对于持有“盈峰可转换债券”的合格海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所得税,实际回售可为100.22元/张;其他持有“盈峰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回售可为100.222元/张。

  3、其他说明

  “盈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换的“盈峰可转换债券”。“盈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回售。公司的回售不是强制性的。

  二、二、回售程序及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处理》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在下一个交易日满足回售条件前披露回售公告,然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一份回售提示公告。公告应规定回售条件、申报期、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日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日报》、《证券日报》和潮流信息网络上(www.cninfo.com.cn)上述关于回售的公告已发布。

  2、回售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在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5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并在回售申报当天撤销订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予撤销。如果申报当天未能成功申报,则可在第二天继续申报(限于申报期)。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申报回售的,视为无条件放弃回售权。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达之前,如果可转换债券被司法冻结或扣除,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业务将无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盈峰可转换债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进行清算和交付。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达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2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布回售结果和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盈丰可转换债券”将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但将停止转换股票。在同一交易日内,“盈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转让、转让托管、回售等两份以上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交易或转让、回售、转让托管。

  特此公告。

  盈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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