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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0证券简称:*ST东园公告号:2024-115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1月22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民事裁定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组申请。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重组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2024)发布的《京01破577号公告》,通知债权人在2024年12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9时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公司重组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4年12月23日,公司重组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功召开,表决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有限公司重组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组计划(草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4号破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公司重组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时,公司重组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平台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
1、管理人作《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2、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申报和审查报告,核实债权表;
3、《东方园林财产状况报告》经理;
4、审计机构作《审计机构工作说明书》;
5、评估机构作《评估机构工作说明书》;
6、信托机构作《信托机构工作说明书》;
7、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酬计划》;
8、管理人员介绍了重组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9、债权人会议表决了重组计划(草案),经理回答了债权人的询问;
10、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经理代表、重组审计评估机构代表、信托机构代表、债务人代表、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
二、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有一个表决议案,即重组计划(草案)。会议表决采用线下书面投票与在线投票相结合的形式。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选择线下书面投票的债权人已于2024年12月22日下午18点前将投票送达经理;选择在线投票的债权人已于2024年12月23日11点关闭。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组计划(草案)。具体表决如下:
一、普通债权组
共有2864名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出席本次会议,其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5、208、198、895.01元。其中:
表决同意《重组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2,104人,占出席会议的73.46%以上;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9、137、618、722.7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1.80%以上,超过三分之二。
616名债权人表决不同意重组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21.51%;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5、445、005、254.1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0.43%。
二、担保债权组
有5名担保债权组债权人出席本次会议,其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495、004、500.56元。其中:
四个债权人同意重组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数的80.00%以上,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数的一半以上;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281,804,500.5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5.74%,超过三分之二。
表决不同意重组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0人。
综上所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同一表决组债权人一半以上同意重组计划(草案),代表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该议案已被债权人会议表决组表决。
第三,风险警示
1、法院裁定批准重组计划并终止重组程序,公司重组进入重组计划的实施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重组计划实施期间不实施或者不能实施重组计划的,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被宣告破产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退市风险预警和其他风险预警的预警公告和暂停公告》。2023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股票退市风险警告。同时,2021-2023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2023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第一条第(7)项规定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告。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开盘以来,已实施退市风险警告和其他风险警告。如果公司有《股票上市规则》第9.3.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请投资者合理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花园环境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10证券简称:*ST东园公告号:2024-116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有限公司
公司重组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法院”)裁定批准《北京市东方园林环境有限公司重组计划》,终止北京市东方园林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重组程序。
一、概述
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北京市东方园林环境有限公司重组计划》(以下简称《重组计划》),并终止重组程序。
二是重组计划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组计划》。本次重组计划的内容与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在巨潮信息网上披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有限公司重组计划(草案)》一致。具体内容见《北京东方园林环境有限公司重组计划》(以下简称《重组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发现,2024年11月22日,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朝阳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东方园林的重组申请,并指定东方园林清算组担任东方园林经理。经法院许可,东方园林在经理的监督下管理其财产和经营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东方园林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
2024年12月20日,东方园林重组案投资者小组会议召开,投资者对重组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投资者权益调整进行表决。2024年12月23日,东方园林重组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分组对重组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重组计划草案的生产主体、提交时间和投票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对手的利益,业务计划可行,经核实、统计,投票组符合法律规定,投票组的投票结果符合法定通过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票组通过重组计划草案时,重组计划通过。经法院审查,东方园林申请批准的重组计划内容齐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投票组对手的清偿利益;企业后续经营计划可行;重组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投票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重组计划草案由投票组批准。
综上所述,东方园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有限公司批准重组计划;
2、北京东方园林环境有限公司重组程序终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裁决批准重组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组计划后,公司进入重组计划实施阶段,公司负责重组计划的实施,经理负责监督重组计划的实施。如果公司成功实施重组计划,将有利于解决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可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将对公司2024年相关财务数据产生重要影响,以审计年度报告为准。
五、风险提示
1、法院裁定批准重组计划并终止公司重组程序,公司重组进入重组计划实施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重组计划实施过程中不实施或者不能实施重组计划的,将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公司被宣告破产.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退市风险预警和其他风险预警的预警公告和暂停公告》。2023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股票退市风险警告。同时,2021-2023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2023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第一条第(7)项规定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告。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开盘以来,已实施退市风险警告和其他风险警告。如果公司有《股票上市规则》第9.3.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票有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请投资者合理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2024);
2、《北京东方园林环境有限公司重组计划》。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花园环境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