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费》

未及时披露关联企业非营利性占款 通光线缆及责任人员收监管函

· · ·

报志愿编写曹卫新

因650万余元关联方交易未能及时执行审议程序和信披责任,7月31日,深圳交易所向通光线缆、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财务经理陈建旭下达监管函,督促公司及责任人员重视以上问题,汲取教训,立即整改,避免以上问题的再次出现。

同一天夜间,通光线缆发布声明称,张忠、陈建旭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张忠与陈建旭因无法忠诚、勤恳地做好本职工作,对企业以上违规操作承担主责,江苏证监局决定将企业、张忠、陈建旭采用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方案。

时间回溯至2023年9月份,通光线缆控股子公司江苏通光深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通光深海”)与企业参股子公司江苏海顺通海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顺通”)签署借款合同,通光深海向海顺通给予650万余元贷款,借款时间自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止,贷款年利率为年利率3.45%。此笔贷款用于支持海顺通业务流程顺利进行。

经江苏证监局调研,那时通光深海向海顺通所提供的650万余元贷款,海顺通的公司股东未按照注资状况同比例提供资金支持,以上贷款形成了通光线缆关联方的非营利性资金占用费,贷款发生前通光线缆未能及时执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天眼网APP表明,海顺通一共有5名股东,大众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仓41%,通光线缆持仓29%,通光集团公司持仓15%,北京明华信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仓10%,通光深海持仓5%。

从占股比例来说,通光线缆与通光深海各自为海顺通第二大股东、第五控股股东。通光线缆控股子公司通光深海向海顺通给予财务资助时,为什么公司股东未按照股权比例相对应给予贷款?8月1日,编写打电话通光线缆,企业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证券日报》编写表明:“具体的原因不是很清楚,这一部分贷款去年10月份连本带利已全部取回。公司发现借款流程不合规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编写查看公示获知,贷款一事出现后一个多月,通光线缆于2023年12月12日举办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12月29日,以上提案经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明伦法律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编写表明:“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和关联方所发生的买卖做到公布规范,无论公司股东是否有按股权比例给予贷款,企业都应当立即对外披露贷款事宜。一般情况下,企业章程并没有特殊规定,关联方交易额度也没达到股东大会审议规范,上市企业仅需执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流程。”

京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振辉对《证券日报》编写表明:“上市企业未可以有效防止关联企业非营利性资金占用费问题的出现,表明公司内控和风险控制体系存在不足。公司治理体系问题和监管方案的实行将对上市公司产生深远的影响,上市企业必须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控,要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