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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45股票简称:木林森公示序号:2024-041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动、撤销、否定提议的现象;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网络投票与网络投票紧密结合方法举办;
3、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长:
(1)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15:00;
(2)网上投票时长: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早上9:15至中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举办地址:广东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路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法: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决议和网上投票紧密结合方法;
4、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5、会议主持:企业董事长孙清焕老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与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股东及股东委托意味着2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值为613,729,244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41.3518%,在其中:当场参加股东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意味着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值为556,972,393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7.5276%;根据网上投票股东共2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56,756,85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824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参加网上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法定代理人264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56,756,85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8242%。
在其中:当场参加股东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意味着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值为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根据网上投票股东共26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56,756,85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8242%。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
公司部分执行董事、整体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部位高管人员和印证侓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企业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市)律师事务所的意味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展开了印证,并提交了法律服务合同。
三、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参会公司股东用心审议了此次会议的议案,决议结果如下:
1、决议《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允许612,966,428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7%;抵制630,60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放弃132,216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选举结论:允许55,994,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6560%;抵制63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111%;放弃132,216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330%。
四、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法律事务所名字: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市)法律事务所
2、侓师名字:邹晓冬、熊茂竹
3、总结性建议:本所律师觉得,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召集人资质、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决议程序等,均达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五、备查簿文档
1、木林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市)法律事务所有关木林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9月13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市)法律事务所
有关木林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法律服务合同
致:木林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市)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纳木林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公司现行标准规章(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参加了企业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召集人资质、参加和列席工作人员资质、决议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布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
为举办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24年8月28日在《公司章程》要求信息披露新闻中公告了会议报告。该通知注明了会议的召开方法、举办时间与举办地址,对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反映了公司股东有权利出席并可授权委托人参加和行使表决权,确定了大会的登记方法、有权利列席会议股东除权日、大会手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合乎《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需求。
此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此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15:00在广东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路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股东根据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阶段的任意时间。
本所觉得,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质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集结。董事会具有集结本次股东大会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参加、列席人员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核实,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意味着股权556,972,393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7.5276%。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质。
2.参与网上投票股东
依据深圳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立的网上投票时段内,根据深圳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公司股东2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56,756,85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8242%。参与网上投票股东资格已经从深圳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审核。
3.参加、列席的有关人员包含:公司部分执行董事、整体公司监事、部位高管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质。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以记名投票方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展开了书面形式投票选举,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检票和记票;网络投票依照会议报告确立的时间段,根据网络投票系统开展。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全部结束后,企业合并汇总了当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决议的各种提案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612,966,428股允许,630,600股抵制,132,216股放弃,允许股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拥有合理投票权公司股东股权总量的99.8757%。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为:55,994,035股允许,630,600股抵制,132,216股放弃,允许股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拥有合理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权总量的98.6560%。
五、结果
总的来说,本所律师觉得,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召集人资质、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决议程序等,均达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本法律服务合同原件二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市)法律事务所经办人员侓师:
邹晓冬
责任人:经办人员侓师:
宋征熊茂竹
时间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