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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88股票简称:科思科技公示序号:2024-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一、募资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批准[2020]2234号)审批,企业公布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18,883,558.00股,每一股发行价金额为106.04元,募集资金总额金额为2,002,412,490.32元,扣减包销及证券承销费等与发售相关费用总共91,795,770.67元,具体募集资金净额为1,910,616,719.65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5日,之上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并且经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检审并提交了信大会师报字[2020]第ZA90584号《验资报告》进行确认。
募资到账后,已经全部存放在经董事会准许开办的募资专户内。企业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高芯思通已经与承销商、储放募集资金的金融机构签订了募资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于该募资开展专用账户管理方法。详细情况详细公司在2020年10月21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及2022年4月2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04)。
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企业募资实际储放与应用情况详细公司在2024年8月27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示序号:2024-041)。
二、此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具体情况
公司在2024年4月25日举办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大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调整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允许企业新增加控股子公司南京市思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市思新”)为募投项目“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并调整部分项目建设内容。详细情况详细企业2024年4月26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调整部分建设内容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20)。
公司在2024年7月22日举办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允许企业使用10,000万余元募资向控股子公司南京市思新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与此同时为南京思新设立募资储放专户,并将在募资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企业、储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业、承销商签定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详细企业2024年7月23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35)。
为加强募资管理方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前不久公司及南京市思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行、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储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该合同内容与上海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会有重要差别。
此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企业、南京市思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行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招标方1:深圳科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1”)
招标方2:南京市思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2”,与甲方1统称招标方)
承包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行(下称“银行业”)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承销商”“持续督导组织”)
为加强招标方募资管理方法,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行政规章,及其招标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协议书多方经沟通协商,特签订如下所示条文:
1、招标方2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招标方1对甲方2开展增资扩股10,000万余元,所有记入招标方2的注册资金,增资扩股的资金来源为招标方1首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招标方1已经在2024年4月25日举办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大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调整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打算把招标方2新增加为募投项目“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与甲方1共同打造此项目,招标方1以投资、贷款等方式向招标方2给予募资,用以执行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上述情况事宜已公开披露。
2、招标方2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账户为125918642910001,截止到2024年8月1日,该专用账户余额为0.00万余元。该专用账户余额由甲方依据“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进展从招标方1相对应的募资账户上根据需求存进。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1向甲方2增资扩股并执行“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之业务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但承包方按照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收费或其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以外)。
3、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做为甲方承销商,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半年对招标方募集资金的储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5、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郭增、刘铁强还可以在承包方上班时间内及时到承包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乙方应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材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要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要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6、承包方分月(一月5此前,休息日全自动延期)向甲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并密送丙方。乙方应确保银行对账单内容真实、精确、详细。
7、招标方1次或12个月以内总计从专用账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最低者为标准)的,招标方、承包方理应及时联系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8、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本协议书第十六条的需求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9、协议书任何一方如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分别在协议中的各类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需向另一方担负违约赔偿责任。
10、假如承包方不按规定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丙方出示银行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告专用账户超大金额取出状况,及其存有不按规定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甲方有权或是丙方有权利要求招标方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觉招标方、承包方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证交所书面材料。
12、本协定自甲、乙、丙多方法人代表(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的时候起无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招标方变更募资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定自新的募资资金监管协议签定且通知到承包方的时候起无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招标方拆换持续督导机构,本协定自甲丙彼此书面形式停止持续督导关联的时候起无效。
13、凡因本协定所引起的或者与本协定相关的一切异议,彼此理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处理不了,任何一方有权利将异议递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照其到时候的仲裁规则开展诉讼,法院裁判是终结的,对协议书多方都有约束力。
14、协议书起效期内,多方应遵守本协定有关承诺,如一方违反本约定书给多方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就本协定某一条文造成争议和纠纷案件然后进行诉讼,不受影响本协定别的条文法律效力与继续履行合同。
15、本协定一式八份,招标方1、招标方2、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交易所、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上报壹份,其他留招标方1预留。
特此公告。
深圳科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