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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9股票简称:海目星公示序号:2024-075
本董事会、全体董事以及相关公司股东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股东持股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公告公布日,公司股东聂水斌直接持有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股权2,502,482股,间接性持有公司股份7,715,897股,直接或间接持仓总计10,218,379股,占公司现阶段股权总量的4.1436%。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公司在近日接到公司股东聂水斌开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因其本身融资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的形式减持公司股份不得超过200,000股,高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0811%,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中进行。
以上高管增持价钱将依据高管增持时市场价格明确,如在减持计划执行期内企业产生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资等股权变更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进行调节。
一、集中竞价高管增持行为主体的相关情况
注:别的形式获取为股权激励计划授于所属所得的。
以上高管增持行为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公司股东最近一次减持股份状况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内,若企业股票产生股票停牌情况的,具体逐渐高管增持的时间也依据连续停牌相对应延期。
(一)有关公司股东是否有其他分配□是√否
(二)公司股东此前对占股比例、持股数、持仓时限、高管增持方法、高管增持总数、高管增持费用等是不是作出承诺√是□否
1、有关限购分配、自行锁住股权、增加锁住时限承诺股东聂水斌服务承诺:
(1)自公司股票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自己不转让或者由他人管理方法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自己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如果因企业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自己所持有的企业股票发生变化,自己依然会遵循上述承诺。
(2)企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要低于企业股价(若公司股票发行之后出现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除权除息事宜,股价将适当调整),或是企业上市后6个月期终收盘价格小于股价,自己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锁住时限全自动增加6个月。
(3)自自己拥有企业股票锁住期满,在本人出任董事、公司监事或是高管人员时间段内,一年转让股权不得超过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辞职后六个月内,不出让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己将严格执行有关股权定位的服务承诺,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高管增持企业股票。在拥有企业股票的锁住期届满后拟减持企业股票的,高管增持企业股票总数将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交所规矩的限定。在执行高管增持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必须的办理备案、公示程序流程,不履行法定条件前不能高管增持。
(5)此前在拥有企业股票锁住期届满后三年内拟减持企业股票的,高管增持市场价格不少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价。
(6)自己高管增持企业股票的形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含但是不限于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国有资产转让方法、大宗交易方式等。
(7)如自己产生职位变更或辞职等状况,不受影响本服务承诺法律效力,自己将继续履行合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监督机构、证交所要求而要求股份锁定期善于本约定的,则股份锁定期全自动按该等要求或要求执行。
(9)如自己违反上述约定的,自己需承担因而而引起的法律依据。
2、有关高管增持意愿的服务承诺
持有公司5%之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聂水斌服务承诺:
(1)自己持续看好企业业务发展前途,拟长期投资企业股票,并把严格执行有关股份锁定期承诺。如果在锁住期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自己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此前在拥有企业股票锁住期届满后三年内拟减持企业股票的,高管增持市场价格不少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价;若公司股票发行之后出现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除权除息事项,股价将适当调整。
(3)此前在拥有企业股票锁住期届满后三年内拟减持企业股票的,自己每一年高管增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自己拥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因企业进行权益分派、公司减资缩股等原因导致自己持有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相对应本年度可转让股份信用额度将适当调整。
(4)此前在拥有企业股票的锁住期届满后拟减持企业股票的,将严格执行证监会、证交所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营的需求,谨慎制订股票减持方案,执行必须的办理备案、公示程序流程,在股票锁住期满逐渐高管增持。
(5)自己高管增持企业股票的形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含但是不限于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国有资产转让方法、大宗交易方式等。
(6)若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监督机构、证交所要求而要求和本服务承诺不一致的,则此前在高管增持企业股票时将按照该等要求或要求执行。
(7)如自己违反上述约定的,自己需承担因而而引起的法律依据。
此次拟减持事宜与之前已披露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是否为上市时未实现盈利企业,其大股东、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拟减持先发前股份的状况□是√否
(四)上海交易所标准的其他事宜
该股东不会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高管增持的情况。
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高管增持先发前股权
是不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拟减持先发前股份的状况□是√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有关风险防范
(一)在高管增持时间段内,以上公司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等状况综合性再决定是否执行及如何实施此次股份减持方案,具有高管增持时长、高管增持价钱、高管增持数量以及可变性。此次高管增持系以上公司股东根据自己的分配及计划的自行决定。此次减持计划也不会对公司治理、延续性运营造成影响。
(二)减持计划执行是不是可能造成发售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性
□是√否
(三)别的风险防范
此次减持计划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会有不可减持股份的情况。
此次减持计划执行期内,有关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政策执行高管增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科学理财,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