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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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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8股票简称:滨化股份公示序号:2024-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此次会议是不是有无决议草案:无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4年11月5日

(二)股东会举办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水五路869号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持有股份状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状况等。

本次会议由股东会集结,董事长于江老先生因公出差没法组织此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执行董事一同举荐,本次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任元滨老先生组织。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合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7人,应邀出席4人,执行董事于江、张忠正、刘玉安因事无法列席会议;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5人,参加1人,公司监事韩晓、陈林林、闫进福、孙凤美因事无法列席会议;

3、董事长助理张丽丽列席会议;一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大会。

二、提案决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1、《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2、提案名字:2、《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3、提案名字:3、有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股东会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5%下列公司股东的表决状况

(三)有关提案决议的有关情况表明

提案1、2、3以特别决议根据的议案,得到列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3左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涉及到关系公司股东回避表决,拟作为企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联股东都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本次股东大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北京市植德法律事务所

侓师:王月鹏、王树娟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滨化股份规章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决议方式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滨化股份规章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11月5日

●手机上网公示文档

经公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律服务合同

●上报文档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加盖股东会公章的股东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678股票简称:滨化股份公示序号:2024-085

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企业股票状况的自检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担负法律连带责任。

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4年10月18日举办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有关法律规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针对企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实施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且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备案。依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查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议案公示前六个月内交易企业股票情况进行了自纠自查,详情如下:

一、审查的范围及程序流程

1、审查对象是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纳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为中登公司就审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议案公示前六个月内(自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下称“自纠自查期内”)交易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看确定,获得中登公司开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审查目标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依据中登公司开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纠自查期内,审查目标交易企业股票的详情如下: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有3名审查目标存有对企业股票的交易个人行为。经公司审查,以上3名审查对象在自纠自查期内所进行的股票买卖交易个人行为均基于自身对公司已经公开披露信息内容的解读、对二级市场交易状况的独立思考所进行的实际操作,在交易企业股票前,并没有知晓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也未通过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得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消息,没有运用内幕消息开展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

除了上述工作人员外,其他审查对象在自纠自查期内不会有交易企业股票的情况。

三、结果

企业在筹备本激励计划事宜的过程当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苛限制参加方案策划探讨工作的人员范畴,对触碰内幕消息的有关公司员工及中介服务立即展开了备案,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经核实,在企业初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内幕消息泄露的情况,亦不存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运用内幕消息买卖交易牟利的情况。

四、备查簿文档

中登公司开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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