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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号:002305股票简称:南国置业公示序号:2024-066号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的实际、准确和详细,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定提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的日期及时长
(1)现场会议举行的日期及时长: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在下午14:30;
(2)网上投票的日期及时长: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早上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早上9:15至中午15:00阶段的任意时间。
2、举办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3号南国中心二期T1办公楼2902会议厅。
3、举办方法: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召集人:南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股东会。
5、节目主持人:董事长李明轩老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大会的集结、举办与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意味着537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756,518,326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43.6231%;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意味着4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702,207,397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40.4914%;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533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54,310,929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额3.131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中,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意味着535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数份54,316,029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1320%;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意味着2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5,10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额0.0003%;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533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54,310,929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额3.1317%。
3、董事、监事及印证侓师以现场与通信相结合的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大会。
二、提议决议表决状况
1.00《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753,146,326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5543%;
抵制2,581,700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3413%;
放弃790,300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1045%。
表决结果:根据。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事务所名字:湖北省华隽法律事务所
印证侓师:顾赟、陈薇旭
总结性建议:本所律师觉得,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合理合法、合理;决议流程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申请的相关决定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2024年第七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湖北省华隽法律事务所开具的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11月12日
股票号:002305股票简称:南国置业公示序号:2024-065号
南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控股孙公司涉及到起诉事项进展情况公示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的实际、准确和详细,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控股孙公司武汉市沿江荣城地产有限公司为此案被告人
3.此次裁定额度: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451.32万余元以及相关违约金和利息各项费用
4.对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此次起诉进度涉及到案子目前正处一审判决环节,仍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还没有起效实行,此次案件最后实际影响以终审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结果为准。
一、起诉事宜的相关情况
2019年11月1日,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招标洺悦华府二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包项目,与南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控股孙公司武汉市沿江荣城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人”、“沿江荣城”)签署了《洺悦华府二期设计采购施工(EPC)项目总承包合同》,上诉人为项目承包人,被告人为发包方。2023年12月,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沿江荣城提出诉讼,规定判令被告向支付工程款22,134.70万余元及相关合同违约金749.45万余元(暂算到2023年11月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3年12月14日公布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起诉工作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近日,沿江荣城接到湖北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开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0117民初7808号】。依据《民事判决书》的处理结果,被告人应当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型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44,513,232.77元及诉讼时效支付贷款利息(以144,513,232.77元为基准,自2023年11月27日起,依照同时期市场报价利率测算至结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损害1,104,342.80元;上诉人在相关工程进度款144,513,232.77元范畴之内所涉新项目8-13#居民楼、18#、23#配电室及19-21#商业写字楼、22#幼稚园一部分折扣率或拍卖合同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人压力诉讼费用等有关诉讼费总共4,485,009元。如不服气上述判决,可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武汉市新洲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次起诉进度涉及到案子目前正处一审判决环节,仍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还没有起效实行,此次案件最后实际影响以终审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结果为准。
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将密切关注案子后面进度,依规认为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依据起诉事项工作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簿文档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