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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55证券简称:海力风电公告号:2024-058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限售股东总数为3户,限售股数为106、673、86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49.069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2021]3102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348、000股,并于2021年1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63、043、478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17、391、478股,其中无限流通股数量为51、547、09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有限流通股数量为165、844、38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6.29%。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及限售股流通
2022年5月2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线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884%,具体情况见2022年5月20日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线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2-035)。
2022年11月2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股份数为56、369、61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930%。具体情况见2022年11月21日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上述披露的《关于解除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2-077)。
限售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股数量为106、673、86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49.06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发生股本变动。
二、申请终止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
共有3名股东申请终止股份限售,分别是徐世军、徐成辰、南通海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力投资”)。
申请终止股份限制的股东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中的承诺如下:
(一)承诺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世军、徐成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回购。
(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5月24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果我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上述两年期满后,我将以市场价格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发生股息分配、红股分配、股本转换、新股发行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价格应当相应调整。
(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承诺按照最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减持股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果我没有履行上述承诺,我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的收入将依法归公司所有。
(8)无论我目前是否在公司工作,未来是否在公司工作,或者是否离开公司,我都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海力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管理公司股份,也不得回购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更申报等事项,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未履行上述承诺的,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解释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上述承诺的,违反承诺的收入依法归公司所有。
(二)上述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申请终止股份限制的股东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公告》中的股份自愿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一致,并在限制期内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无相关规定和承诺延长股票锁定期限,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影响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外,申请终止股份限售的股东对股份限售和减持意向没有其他承诺,上述承诺也没有变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申请终止股份限制的股东不占用公司资金,也不存在公司非法担保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有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继续披露股东在定期报告中履行限制股份的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1、2024年11月25日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6、673、86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49.069%;
3、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3户;
4、股份解除限售和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
注2:股东徐世军、徐成辰为公司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和股东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上述两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分别为17、349、969、7、853和403股。股东海力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股东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海力投资实际上可上市流通股为1、465、092股。
注3:上表中实际上市流通数量按不足一股向下取整的原则计算,为公司初步计算结果。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2024年11月8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发布的股本结构表填写。变更及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限售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和股东的承诺。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公司与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发起人对海力风电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制和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对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部分股份终止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