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费》

成都市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部分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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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76股票简称:国光电气公示序号:2024-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除张亚老先生外)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此次股票发行形式为先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形式为线下,发售股票数为73,908,878股。我们公司确定,上市流通总数   该限售期的所有发展战略配售股份总数。

此次股票发行商品流通总数为73,908,878股。

●此次股票发行商品流通日期是2024年9月2日。

一、此次上市流通的增发股票种类

依据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于2021年7月27日开具的《关于同意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批准〔2021〕2505号),允许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的商标注册申请。企业初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个股19,354,932股,并且于2021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售,发售结束后总市值为77,416,728股,在其中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61,482,382股,无限售标准流通股本15,934,346股。

此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共涉及5名股东,此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达到73,908,878股,占公司现阶段总股本68.20%,这部分增发股票将在2024年9月2日起上市流通。

二、此次上市流通的增发股票形成后迄今公司股本总数变化趋势

公司在2023年5月25日举办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执行权益分派的证券登记日注册登记的总市值为基准,向公司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派发现金红利,不派股。以上权益分派的上市日期是2023年6月26日,分配前公司总股本为77,416,728股,总共转赠30,966,691股,此次分派后总市值为108,383,419股。

除上述事项外,此次上市流通的增发股票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企业未出现其他事宜造成公司股本总数转变。

三、此次上市流通的增发股票的相关服务承诺

结合公司《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此次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有关所持有的增发股票的相关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1、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新余环亚诺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张亚、周文梅有关股权锁住及高管增持服务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权不会有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它可能造成我们公司持有国光电气的股权所有权不清楚或出现潜在性纠纷案件的情况;不存在什么质押贷款、冻洁、被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我们公司与国光电气的公司股东不会有一致行动分配,也未寻求与公司股东一致行动。

(2)自国光电气股票发行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者由他人管理方法我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下称“上市前股权”),也不由国光电气复购我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权。如果因国光电气开展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国光电气股权发生变化,我们公司依然会遵循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以来6个月如国光电气个股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派股、转增股本、配资等因素开展除权除息、除权除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交所的相关规定作适当调整)要低于股价,或是上市以来6月期终收盘价格小于股价,我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以上锁定期全自动增加6月。

(4)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期满后高管增持本公司持有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监管机构有关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谨慎制订股份减持方案,高管增持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总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海交易所有关减持规定。

(5)在相关锁住期届满后2年之内我们公司高管增持本公司持有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前股份的,高管增持价钱不少于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价(如公司产生年底分红、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发行价应适当调整)。高管增持方法合乎到时候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交易所标准,包含但是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国有资产转让方法等。

(6)若国光电气存有重大违法情况且碰触退市标准的,自相关处罚决定或是司法审判做出之日起止国光电气个股暂停上市前,我们公司不高管增持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权。

(7)上述承诺均是公司的真实的意思,我们公司确保高管增持时把遵守宪法、政策法规及其证监会、证交所的有关规定,提前3个交易日公示;如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即在初次卖出去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交所事先公布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权的总数、由来、缘故、方法、高管增持时间范围、价格定位等。

(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和证交所对该公司持有的国光电气股权之锁住及高管增持另有要求,本公司将按今此要求执行。

(9)如不履行上述承诺卖出股票或违反规定开展高管增持,我们公司承诺将这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获得的盈利(若有)所有上交国光电气全部。如本企业没有将上述情况违规行为盈利上缴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利扣押应对我们公司股票分红内与应上缴国光电气的违规行为盈利额度相同的一部分直到我们公司执行上述承诺。

2、股东河南国之光电子信息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有关股权锁住及高管增持服务承诺

(1)本企业目前所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权为根本公司真正拥有,不存在什么股权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况;本企业的公司股东不会有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集合信托、资管计划);不会有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它可能造成本企业持国光电气的股权所有权不清楚或出现潜在性纠纷案件的情况;不存在什么质押贷款、冻洁、被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本公司与国光电气的公司股东不会有一致行动分配,也未寻求与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安排。

(2)始行承诺书签定之日起止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个股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者由他人管理方法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复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权。如果因国光电气开展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权发生变化,本公司依然会遵循上述承诺。

(3)如本公司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期满后高管增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监管机构有关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谨慎制订股份减持方案,高管增持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总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海交易所有关减持规定。

(4)上述承诺均是本企业的真实的意思,本公司确保高管增持时把遵守宪法、政策法规及其证监会、证交所的有关规定,提前3个交易日公示;如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即在初次卖出去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交所事先公布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权的总数、由来、缘故、方法、高管增持时间范围、价格定位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和证交所对该公司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权之锁住及高管增持另有要求,本公司将按照今此要求执行。

(6)本公司确保以上申明及承诺真正、精确、详细和有效的,不会有瞒报、虚报或忽略的地方。如不履行上述承诺卖出股票或违反规定开展高管增持,本企业承诺将这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获得的盈利(若有)所有上交国光电气全部。如本公司没有将上述情况违规行为盈利上缴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利扣押应对本公司股票分红内与应上缴国光电气的违规行为盈利额度相同的一部分直到本公司执行上述承诺。

3、股东南京市瓴量自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旧名称:杭州市瓴量企业经营管理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隆成(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天翊自主创业股权基金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关股权锁住及高管增持服务承诺

(1)本企业目前所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权为根本公司真正拥有,不存在什么股权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况;本企业的公司股东不会有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集合信托、资管计划);不会有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它可能造成本企业持国光电气的股权所有权不清楚或出现潜在性纠纷案件的情况;不存在什么质押贷款、冻洁、被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本公司与国光电气的公司股东不会有一致行动分配,也未寻求与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安排。

(2)始行承诺书签定之日起止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个股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者由他人管理方法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复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权。如果因国光电气开展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权发生变化,本公司依然会遵循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以来6个月如国光电气个股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派股、转增股本、配资等因素开展除权除息、除权除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交所的相关规定作适当调整)要低于股价,或是上市以来6月期终收盘价格小于股价,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以上锁定期全自动增加6月。

(4)如本公司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期满后高管增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监管机构有关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谨慎制订股份减持方案,高管增持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总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海交易所有关减持规定。

(5)上述承诺均是本企业的真实的意思,本公司确保高管增持时把遵守宪法、政策法规及其证监会、证交所的有关规定,提前3个交易日公示;如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即在初次卖出去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交所事先公布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权的总数、由来、缘故、方法、高管增持时间范围、价格定位等。

(6)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和证交所对该公司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权之锁住及高管增持另有要求,本公司将按照今此要求执行。

(7)本公司确保以上申明及承诺真正、精确、详细和有效的,不会有瞒报、虚报或忽略的地方。如不履行上述承诺卖出股票或违反规定开展高管增持,本企业承诺将这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获得的盈利(若有)所有上交国光电气全部。如本公司没有将上述情况违规行为盈利上缴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利扣押应对本公司股票分红内与应上缴国光电气的违规行为盈利额度相同的一部分直到本公司执行上述承诺。

4、股东黄雁有关股权锁住及高管增持服务承诺

(1)自己现阶段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权为本人真正拥有,不存在什么股权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况;自己所持有国光电气股权不存在什么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它可能造成自己持有国光电气的股权所有权不清楚或出现纠纷案件或潜在纠纷的情况;不存在什么质押贷款、冻洁、被查封或设置别的第三者利益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自己与国光电气的公司股东不会有一致行动分配,也未寻求与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安排。

(2)始行承诺书签定之日起止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个股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者由他人管理方法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复购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权。如果因国光电气开展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自己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权发生变化,自己依然会遵循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以来6个月如国光电气个股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派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因素开展除权除息、除权除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交所的相关规定作适当调整)要低于股价,或是上市以来6月期终收盘价格小于股价,自己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以上锁定期全自动增加6月。

(4)自己将严格执行有关股权定位的服务承诺,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高管增持国光电气个股。在拥有国光电气个股的锁住期届满后拟减持国光电气个股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交所标准有关高管增持总数、高管增持程序流程限制。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交所对于他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权锁住另有要求,自己将按照今此要求执行。

(6)自己确保以上申明及承诺真正、精确、详细和有效的,不会有瞒报、虚报或忽略的地方。如不履行上述承诺卖出股票,本人承诺将这部分卖出股票所获得的盈利(若有)所有上交国光电气全部。如自己没有将上述情况违规行为盈利上缴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利扣押应对自己股票分红内与应上缴国光电气的违规行为盈利额度相同的一部分直到自己执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公布日,此次申请办理上市流通的增发股票公司股东认真履行了对应的承诺事项,不会有有关服务承诺不履行危害此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状况。

四、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费状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款状况。

五、中介服务核查意见

经核实,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承销商”)觉得: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示日,国光电气限售股份持有者认真履行了该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中做出的各种服务承诺。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合乎《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总数、上市流通时长等都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相关制度和公司股东服务承诺;公司关于此次限售股份有关信息披露真正、精确、详细。

总的来说,承销商对国光电气此次限售股份公开上市流通事宜情况属实。

六、此次上市流通的增发股票状况

(一)此次上市流通的增发股票总数为73,908,878股。

此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达到73,908,878股,限售期为36月。

(二)此次上市流通日期是2024年9月2日。

(三)此次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明细单

注:拥有增发股票占公司总股本占比,以四舍五入的形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登记表:

七、手机上网公示配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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