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费》

浙江省嘉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接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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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22股票简称:嘉澳环保序号:2024-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某些及连带责任。

浙江省嘉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近日接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开具的《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6号,下称“《警示函》”),现就相关知识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浙江省嘉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健、吴逸敏:

我区现场检查过程中,浙江省嘉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存有在建项目没按规定转固定资产的现象,导致企业2022年度汇报、2023年度汇报信息公开有误。

企业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财务主管兼董事长助理吴逸敏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要求,对于该违规操作担负主责。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要求,我区决定将企业、沈健、吴逸敏采用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对策,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大家应认真汲取教训,提升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严格遵守会计财务管理方案,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信息公开品质,并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向型我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后面我区将判断是不是采取进一步对策。

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可以从接到本确定之日起60日内向型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型有管辖权的老百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情况表明

公司及责任人员接到《警示函》后十分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需求积极整改,用心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培训,加强对会计财务管理方法制度执行,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品质,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身心健康、平稳、稳定发展。

此次监管方案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的经营管理主题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省嘉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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